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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荣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亚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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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2 15:21:07 | 阅读:254|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51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男。
辩护人潘雪晴,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旭峰,男。
辩护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3〕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宋旭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红艳,被告人陈荣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潘雪晴,被告人宋旭峰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杨国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10日,被告人陈荣为谋取非法利益,从龚超(另案处理)处获得“亚星网”网上百家乐账号,后在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现场盘,接受陆某、陈某、夏某等参赌人员的投注并进行赌资结算。至案发,上述账号洗码量约达人民币1,2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陈荣以洗码量的千分之十获利。另查明,被告人宋旭峰明知陈荣在上址开设网上百家乐现场盘,仍为陈荣担任操盘手,接受赌客投注,与赌客结算赌资,从陈荣处获利约1万元。
2023年2月10日,被告人陈荣、宋旭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荣、宋旭峰利用赌博账号开设网络百家乐现场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荣、宋旭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旭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荣、宋旭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宋旭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荣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旭峰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信息、工作情况,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光盘,证人陆某、董某、袁某1、夏某、谢某、陈某、潘某、袁某2、徐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荣、宋旭峰的供述、指认图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荣系初某、坦白,本案中存在重复投注的情形,被告人陈荣本人也参与投注,认定本案赌资数额的证据不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旭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旭峰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本案中存在重复投注的情形,被告人宋旭峰也参与投注,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针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辩护人称本案中存在重复投注、两名被告人亦参与投注,本案赌资数额认定存疑等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证实涉案网络赌博账号存在接受多人投注的情形,被告人陈荣、宋旭峰亦当庭辩称其在赌博活动中也参与投注。然而,涉案的赌博码量高达1200余万元,投注额作为被告人陈荣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营利的来源,无论系何人所投均属本案中的赌博活动,并不影响本案中赌资的认定,更不影响被告人陈荣通过洗码量获利事实的认定。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重复投注的情形,在案证据中,除两名被告人当庭的辩解外,未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更无法认定其重复投注码量的具体数额。即使认定本案中确具有重复投注的可能,已在认罪认罚具结的量刑建议中对此一并予以考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宋旭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百家乐赌博现场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荣系主犯,被告人宋旭峰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荣、宋旭峰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宋旭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对其不宜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2028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旭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紫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所有人;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一万九千九百一十五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一献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高永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宇如

书 记 员  管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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