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高友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0
回复
186
查看
[复制链接]

1489

主题

0

回帖

577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5771
| 时间:2023-9-4 14:52:48 | 阅读:18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55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友鹏,曾用名高腾飞,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友鹏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友鹏,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高友鹏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等人钱款共计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6000万元以上。
   
被告人高友鹏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2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犯罪集团旗下的长城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友鹏向××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友鹏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高友鹏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友鹏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友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高友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友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友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友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蔡茜茜
   
人民陪审员    毛小敏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胡文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