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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秋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万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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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8-26 13:14:21 | 阅读:322|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秋民,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漳浦县。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温圣钏,浙江腾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秋民犯诈骗罪,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秋民及辩护人温圣钏、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命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男性(或女性)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女性(或男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取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秋民受陆致中(另案处理)纠集,前后5次前往马来西亚,明知“万古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负责与陆致中共同为万古集团进行选址踩点、担任厨师、担任“枭雄组”组员等工作。其间,被告人王秋民非法获利2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秋民于2022年1月12日向xx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同月19日规劝同案人员魏银海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秋民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秋民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敏、魏银海、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王秋明、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黄道武、潘高飞、朱里财、李忠刚、吴永辉、周云唐、阙定汉、朱邯东、吴凯旦、南楠、朱招丹、卢孔云、池建军、李贵周、沈勇杰、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朱煌瑞、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李泗滨、沈春茂、何飞鸿、唐伟涛、何学全、王钦祥、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罗杰、张统、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黄佳斌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释放证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秋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后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
   
被告人王秋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秋民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秋民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发现漏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秋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又有立功表现,并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秋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秋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秋民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籍志红
   
人民陪审员    胡小青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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