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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光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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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8-25 14:27:30 | 阅读:153|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光根,男,1988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根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等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3月1日至同年9月2日、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光根受他人纠集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光根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光根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具有如实供述、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光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光根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犯罪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光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光根自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根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光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光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陈光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作概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胡文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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