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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沈春茂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万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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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8-20 13:11:13 | 阅读:198|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春茂,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诏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春茂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肖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春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等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取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沈春茂受网络招聘引诱,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在“腾飞组”担任组员,参与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其间,非法获利4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春茂于2022年4月26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春茂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沈春茂的供述,同案人员李泗滨、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魏银海、王秋民、王秋明、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黄道武、潘高飞、朱里财、李忠刚、吴永辉、周云唐、阙定汉、朱邯东、吴凯旦、南楠、朱招丹、卢孔云、池建军、李贵周、沈勇杰、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朱煌瑞、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何飞鸿、唐伟涛、何学全、王钦祥、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罗杰、张统、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黄佳斌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xx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春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春茂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春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春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沈春茂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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