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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道武、魏银海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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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8-19 13:14:31 | 阅读:202|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道武,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清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银海,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秋明,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里财,男,2000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忠刚,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阳县。曾因犯xxxx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云唐,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7日被平阳县xx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招丹,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凯旦,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乐清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高飞,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7月21日被乐清市xx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南楠,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乐清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26日被乐清市xx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17日被乐清市xx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沈勇杰,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诏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池建军,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平阳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阙定汉,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曾因赌博于2021年11月16日被平阳县xx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邯东,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清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6日被乐清市xx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因xxxx于2020年6月17日被乐清市xx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3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3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0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男性(或女性)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女性(或男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取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黄道武受高薪网络招聘引诱,前往马来西亚、老挝等地加入万古集团“嫖娼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2019年4月29日至同年7月2日、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8日、2019年10月20日至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道武在万古集团内担任“拼搏组”组长,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黄道武非法获利40000元。
   
2.2018年9月8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魏银海受陆致中纠集,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加入万古集团“枭雄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魏银海非法获利15000元。
   
3.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秋明与女友朱若飞(另案处理)受陆致中纠集,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王者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王秋明非法获利40000元。
   
4.2019年7月1日至同年9月28日、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朱里财受陈城(另案处理)纠集,在朱梓政带领下前往柬埔寨加入万古集团“破冰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朱里财非法获利33300元。
   
5.2019年5月9日至同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5日至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忠刚受高薪网络招聘引诱,前往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地加入万古集团“破冰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李忠刚非法获利18000元。
   
6.2019年5月19日至同年9月17日,被告人周云唐受被告人朱招丹纠集,在朱梓政带领下前往老挝、柬埔寨等地加入万古集团“破冰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非法获利15000元。
   
7.2019年5月19日至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朱招丹受朱梓政(另案处理)纠集,与周云唐共同前往老挝、柬埔寨等地加入万古集团“破冰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非法获利11000元。
   
8.2019年4月29日至同年7月5日,被告人吴凯旦受黄道武纠集,与南楠、朱邯东、罗杰、黄道武共同前往老挝、柬埔寨等地加入“万古集团”在“王者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吴凯旦非法获利11000元。
   
9.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8日、2019年10月20日至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潘高飞受“眼睛”(另案处理)的纠集,前往柬埔寨、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在“霸道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潘高飞非法获利10000元。
   
10.2019年4月29日至同年6月28日,被告人南楠受黄道武纠集,与被告人朱邯东、吴凯旦、黄道武及罗杰(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前往老挝加入“万古集团”在“王者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南楠非法获利6000元。
   
11.2019年1月3日至同年3月8日,被告人沈勇杰受“阿辉”(另案处理)纠集,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在“枭雄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沈勇杰非法获利5500元。
   
12.2019年7月14日至同年9月17日,被告人池建军受周云唐纠集,在朱梓政安排下,前往柬埔寨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池建军非法获利8500元。
   
13.2019年7月28日至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阙定汉受赖连勇(另案处理)纠集,前往柬埔寨加入万古集团“破冰组”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被告人阙定汉非法获利4500元。
   
14.2019年4月29日至同年6月21日,被告人朱邯东受黄道武纠集,与被告人黄道武、南楠、吴凯旦及罗杰共同前往老挝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其间,非法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高飞于2021年12月8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理财于2021年12月13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忠刚于2021年12月15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阙定汉于2021年12月20日向XX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2年12月16日退出违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朱邯东于2021年12月22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南楠于2021年12月27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招丹于2021年12月29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云唐、吴凯旦于2022年1月5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吴凯旦于2023年1月9日自愿退出11000元;被告人王秋明于2022年1月12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池建军于2022年1月13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勇杰于2022年1月18日向XX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银海于2022年1月19日向XX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黄道武于2022年3月2日向XX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退出20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周云唐、朱招丹、潘高飞、南楠、池建军自愿退赔7000元、5000元、5000元、15000元、11000元、5000元、3000元、8500元,合计59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吴凯旦、南楠被诈骗集团扣除机票、违约金等费用后实际分别获利7000元、12000元、20000元、20300元、2000元、3000元,被告人李忠刚、潘高飞、沈勇杰、朱邯东实际没有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在境外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道武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银海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秋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里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忠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云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招丹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凯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高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勇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池建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阙定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邯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黄道武、卢孔云、李贵周、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定汉、朱邯东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王秋民、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吴永辉、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朱煌瑞、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李泗滨、沈春茂、何飞鸿、唐伟涛、何学全、王钦祥、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罗杰、张统、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黄佳斌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犯罪档案资料,释放证明,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刚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周云唐、南楠曾被行政处罚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道武、魏银海、王秋明、朱里财、李忠刚、周云唐、朱招丹、吴凯旦、潘高飞、南楠、沈勇杰、池建军、阙丁汉、朱邯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均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后调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道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魏银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王秋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朱里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
   
五、被告人李忠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
   
六、被告人周云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七、被告人朱招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八、被告人吴凯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
   
九、被告人潘高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
   
十、被告人南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十一、被告人沈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十二、被告人池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十三、被告人阙定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十四、被告人朱邯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
   
十五、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其中40500元扣押于XX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秋明、朱里财继续退赔参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1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陈尔贺
   
人民陪审员    应美珍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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