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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龚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百家乐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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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8 13:20:26 | 阅读:229|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82刑初74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维维,男,2000年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8年2月,因诈骗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3年11月10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4)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维维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林忠、被告人龚维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上半年至2023年七月份或八月份期间,被告人龚维维从他人处获取百家乐赌盘的账号、密码后,多次提供给胡某投注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万元左右,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到案后,被告人龚维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维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的证言、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龚维维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龚维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维维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维维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维维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龚维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维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龚维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越骋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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