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陈某、冯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皇冠赌球、幸运五星彩代理)

0
回复
207
查看
[复制链接]

1489

主题

0

回帖

577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5771
| 时间:2024-5-26 13:10:28 | 阅读:207|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琼97刑终34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天,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祥鑫,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宏富,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2017年11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符传宁,男,1989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7月19日被逮捕,2022年11月10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7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4年1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传荣、吴川文(实习),海南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祖文,男,1998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7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7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本案于2022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刑事拘留,2022年7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7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亚天、王祖文、冯宏富、陈小军、符传宁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2)琼90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亚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张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亚天及其辩护人曾祥鑫,原审被告人符传宁及其辩护人李传荣、吴川文,原审被告人陈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被告人陈亚天的犯罪事实
   
2019年初,被告人陈亚天经朋友介绍接触到了“皇冠赌球”赌博网站,并成为该“皇冠赌球”网站的代理。2021年3月至6月,陈亚天拉拢被告人符传宁参股(10%)成为赌博网站盘口的股东,期间的赌资为人民币4947930元,获利人民币3万元。2022年1-2月,被告人陈亚天将其“皇冠赌球”盘口与被告人冯宏富“幸运五星彩”盘口的10%股份进行了互换。期间的赌资为人民币131785元,获利2000元。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陈亚天发展被告人陈小军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期间赌资为850000元,获利人民币5000元。2022年2月至6月,陈亚天发展被告人王祖文为下级代理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期间赌资为1200000元,获利6000元。陈亚天与符传宁、冯宏富、陈小军、王祖文等人的赌资合计为7129715元,获利43000元。
   
二、被告人冯宏富的犯罪事实
   
1.2021年12月,被告人冯宏富通过他人认识有网络赌博“幸运五星彩”盘口的“爱果茶”(具体信息不详),“爱果茶”将“幸运五星彩”的账号和密码发给冯宏富,冯宏富作为代理通过发朋友圈等方式寻找郑某等十多个赌客和发展下线,并通过赌客下注的赌资获得不定额的返水,以及发展下线获得0.3%的固定返水。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冯宏富与“爱果茶”的网络赌博赌资为3028994元,获利30289.94元。
   
2.2022年初,被告人冯宏富与陈亚天互换“网络赌球”和“幸运五星彩”10%的股份,双方还是各自操盘,二人每周对账一次,双方确认无误后,现金结算。双方合作大约二个月,赌资为131785元,冯宏富获利5000元。
   
三、被告人符传宁的犯罪事实
   
1.2021年3月,被告人符传宁被陈亚天拉入“皇冠赌球”盘口入股(占股10%),作为代理通过发展陈某1、何某1等赌客下注,符传宁在收取赌客赌资后将赌资通过陈亚天发过来的收款二维码付款或者将陈亚天发过来的收款二维码给赌客直接转账,每隔一段时间通过微信与陈亚天或者“阿业”对账,最后按照比例分成,期间的赌资为人民币4947930元,符传宁获利28000元。
   
2.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梁某(另案处理)发展符传宁为“皇冠赌球”、“幸运五星彩”代理,由符传宁寻找赌客下注,并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赌客赌资的返水。二人每隔一段时间会进行对账,符传宁会通过梁某发过来的微信收款码将赌资转过去。符传宁在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与梁某的赌资为800000元,获利30000元。
   
四、被告人王祖文的犯罪事实。
   
2022年2月底,陈亚天发展王祖文为其下线并拉其入微信群接受赌客下注或者自己寻找赌客下注,从赌资中收取每万元30-180元不等的返水,每隔一段时间通过微信与陈亚天或者“阿业”对账后再与陈亚天结算,扣除返水后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把赌资拿给陈亚天。王祖文在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10日的赌资为1200000元,获利20000元。
   
五、被告人陈小军的犯罪事实。
   
2021年6月陈小军得知陈亚天有网络赌球的盘口,就向陈亚天提出做网络赌博的代理,陈亚天表示同意,陈小军发展陈某2、周某1、郭某1等多位赌客,赌客需要充值则先把钱转给陈小军后,陈小军按每万元赌资180元的比例扣除返回后将赌资转给陈亚天。陈小军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与陈亚天的赌资为850000元,获利15000元。
   
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陈亚天、符传宁、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被儋州市公安局抓获。
   
2022年7月7日,符传宁退30000元、同年11月8日退28000元至儋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10日,公安民警从陈亚天、符传宁、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处扣押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并随案移送至儋州市人民法院,同时冻结符传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63248.84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0元、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1543.22元;陈亚天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510.6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333.89元、交通银行卡×××,实际冻结金额0元;扣押冯宏富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冻结金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38.61元;扣押陈小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12264.45元、中国银行卡×××,冻结金额6.14元、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2202.39元。冻结期至2024年6月20日。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亚天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及预缴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陈小军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及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祖文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及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符传宁预缴罚金60000元,被告人冯宏富预缴罚金4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亚天于1988年11月27日出生、冯宏富于1987年6月10日出生、符传宁于1989年7月7日出生、王祖文于1998年9月15日出生、陈小军于1985年11月23日出生,案发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2022年6月10日,民警在海口市文庄路老江美食店将陈亚天传唤到案、在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安仁墟家中将冯宏富依法传唤到案、在海南省海口市将王祖文传唤到案、在海口市府城镇金花村金花路51号将陈小军传唤到案、在海口市将符传宁传唤到案。
   
3.违法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民警经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警务综合系统进行查询,案发前被告人陈亚天、陈小军、符传宁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冯宏富于2017年5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王祖文于2016年4月因故意伤害他人和殴打他人被海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
   
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黄某(符传宁妻子)的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显示有多笔赌资转入转出。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于2022年6月10日,①从陈亚天处扣押到农村信用社卡2张(卡号×××、×××)、民生银行卡1张(卡号×××)、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海口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卡1张(J2460129)、中信银行卡2张(卡号×××、×××)、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平安银行卡2张(卡号×××、×××)、申银道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卡1张(2140248)、玫瑰金双开手机三星手机1部、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2台、联想显示器1台、现金人民币60223元、黑色苹果4牌手机1台、土豪金honor牌手机1部。②从符传宁处扣押到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1张(卡号×××)、社会保障卡1张(卡号×××)、龙泉集团VIP领兴1张(卡号×××)、联通电话卡2张、护照1本、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金戒指1个、黑色苹果10手机1部、黑色华为8X手机1部、现金3417元、美元一张面值2元、身份证1张、中信银行卡1张(卡号×××)、平安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公务卡1张(卡号×××)、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卡号×××)。③从冯宏富处扣押到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海南省农村信用卡1张(卡号×××)、棕色华为Mate40手机1部、iPhone13Pro苹果手机1部、现金5320元、黑色acre笔记本电脑1台、纸质笔记本账本5本、钥匙1把、电子作弊设备1套。④从王祖文处扣押到玫瑰金Samsung牌手机1部、黑色honor牌手机1部、现金664元、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交通银行卡1张(卡号×××)、浦发银行卡1张(卡号×××)。⑤从陈小军处扣押到蓝色华为P30pro手机1部、玫瑰金iPadair平板1部、光大银行卡1张(卡号×××)、农村信用社卡1张(卡号×××)、中国银行卡1张(卡号×××)、电子钱包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卡号×××)、身份证XXX、U盘1个、储存卡1张、银白色苹果12手机1部。
   
6.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亚天、王祖文、冯宏富、陈小军、符传宁未在海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琼西分中心申请设立体育彩票实体店。
   
7.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23年10月8日,被告人陈亚天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及预缴罚金500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小军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及预缴罚金200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祖文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及预缴罚金200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符传宁预缴罚金600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宏富预缴罚金400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年7月7日,符传宁退30000元、同年11月8日退28000元至儋州市公安局。
   
8.财产冻结材料。证实符传宁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63248.84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冻结金额0元、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1543.22元;陈亚天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510.6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333.89元、交通银行卡×××,实际冻结金额0元;扣押冯宏富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冻结金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38.61元;扣押陈小军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冻结金额12264.45元、中国银行卡×××,冻结金额6.14元、海南农村信用社社会保障卡×××,冻结金额2202.39元。冻结期至2024年6月20日。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5、6月份开始,我向陈小军购买20多场次的皇冠赌球,我的微信号是×××,陈小军的微信号:×××。都是通过微信联系下注购买,微信付款结算。
   
2.证人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6月,我通过微信转账向陈小军购买七星彩大约2万元左右。
   
3.证人周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6月份开始,我跟“么老”(指陈小军)赌“七星彩”、“排列五”,2022年3月份开始,我跟“么老”赌“皇冠赌球”,“么老”的微信号是×××,名称是“特别老”。我核算微信账单,参与“皇冠赌球”赌资3928元,“七星彩”和“排列五”的赌资是40486元。
   
4.证人何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5、6月份开始,我向冯宏富购买40多场次皇冠赌球,大多数是微信结算,欧洲杯期间都是用现金支付给冯宏富。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益歌。冯宏富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差点就是帅哥了。我大约花了3万元赌球。
   
5.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冯宏富提供的“幸运五星彩”盘口赌博,共转账给冯宏富赌资6000元。
   
6.证人陈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20年7月份,“阿拉丁”(指符传宁)把我拉进一个几个人的微信群里面下注赌球,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莊森。“阿拉丁”的微信号是×××,我核算微信账单,我下注的赌资达16265元。
   
7.证人何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欧洲杯期间,“阿拉丁”就拉我进入一个小群里面,小群里面有个叫“希希”好友,“希希”从群里添加我为好友,“希希”就在群里面发盘口截图,我看到盘口截图后我就叫“希希”帮我下注,我就转账给“希希”微信账户,我的微信号是×××,昵称是时间差。对方一个昵称:“阿拉丁”,微信号:×××;另外一个:昵称:“希希”,微信号×××。我大概下注2、3万元。
   
8.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老公是符传宁。2022年1月份,我提供我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符传宁使用,我本人的微信,微信号:×××-L28999,微信名称:CC。我使用微信收款码帮符传宁收取的资金,共计132890元。
   
9.证人吴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5、6月份开始,我向陈亚天购买40多场次的皇冠赌球,我把我要下注的球队、胜负等告诉陈亚天,购买的数额多少钱发给陈亚天,陈亚天就帮我下注买赌球。我们除实名微信转账外,陈亚天发各种各样的二维码给我,我就把赌资发给他。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阿根廷。陈亚天的微信号:×××urnf5xT0sykw12,微信备注:陈亚天B。我一般都是购买50或者100元一场,我大概购买了40多场次。
   
10.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黄穗通过赌博网站拿到“幸运五星彩”“皇冠赌球”等盘口,并拉我入股。我发展符传宁等人作为代理接受赌客投注并按赌资比例收取水钱,我提供“阿穗”的收款码给符传宁,他直接识别转账。符传宁使用该盘口做不到三个月。
   
11.证人郭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22年4月份,我通过微信下注的方式和王祖文进行“皇冠赌球”网络赌博,一直到2022年6月份。王祖文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从新开始”。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称是“插秧”。我的赌资共计472423元。
   
12.证人郭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21年的时候,我通过微信下注的方式和“特别老”的男子(指陈小军)进行“皇冠赌球”网络赌博,我把需要下注的球队及比分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他,然后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把钱转给他。至2022年6月份,我投的赌资共计是357556元。“特别老”的微信号是×××。我的微信号是×××,微信名叫海2022。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陈亚天的供述,主要内容:2020年,我向陈小军拿到网站后,就开始在身边推广,发展下线,陆续会有人找我拿网站,我就会给他们注册新的网站,赚取回水。陈小军给我的网站是一万元回水250元左右,那么我给下线就是15-220之间。我主要做的网站有五大联赛,英超联赛、意甲联赛、德甲联赛、法甲联赛、这些都是足球的,篮球的就是NBA,CBA等,和下线的做账时间都是不固定的,线下都是和我对接的。我发展了王祖文。2021年6月份左右开始,冯宏富就跟我一起吃别人通过线下下单的赌注,他吃我盘口赌球,我吃他盘口的幸运五分彩,期间冯宏富占百分之10的股份,期间我占百分之10的股份,我和他之间往来的都是赌客的赌资,跟冯宏富赌资共计131785元。2022年5月份,我介绍符传宁认识陈小军,陈小军就给他开了一个盘口,符传宁就成为一个代理。我和符传宁的聊天记录“分红:4947930*0.0211=104401”,4947930就是客户在赌球盘口下的分,一分就是一块,4947930就是4947930元赌资的总流水,0.0211就是反水的利率,也是就代理获利的利率,104401就是代理获得反水的钱。我跟符传宁等人开设“赌球”的赌资有4947930元,我们只管收水,不管输赢。我获利大概3万元左右。
   
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陈小军是我发展的下线,之前一直把陈小军当成“啊业”。
   
2.被告人冯宏富的供述。主要内容:2021年12月份的时候,我给微信名叫“爱果茶”的人做“幸运五星彩”代理,“爱果茶”给我发了一个幸运五分彩的账号和密码,随后我就自己找赌客和发展下线,“爱果茶”就收取赌客输的10%的赌资,我就根据赌客下的赌资来获得不定额好处费,以及我发展的下线的0.3%赌资的好处费,我发展了4个下线分别“么瘦”、“么应”、“小智”和“益歌”,通过本人微信收取赌资,也通过微信转账将赌资转给“爱果茶”,我核算的报表,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9日,赌博流水共3028994元,我获利30289.94元。
   
我与陈亚天互换“赌球”网络盘口,陈亚天把他的一个赌球网络盘口,赌博网站的账号给我,这个账号的10%的赌资的在一定的时间盈利和亏损由我负责,但是赌球网站的赌客下注等操作还是由他进行,我把我的幸运五星彩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给他,该账号的10%的赌资的在一定的时间盈利和亏损由他来负责,同样的幸运五星彩的赌博网站的账号的赌客下注等操作是由我进行的。从2022年3月份到2022年5月中旬,我与陈亚天互换“赌球”网络盘口的赌资131785元,我获利5000元。
   
3.被告人符传宁的供述。主要内容:2021年4月份,我向陈亚天要赌球的盘口,做陈亚天的赌球代理,我在陈亚天的盘口占股10%,也就是陈亚天这盘口赢钱了,赢一万元我就分得100元,如亏了都是由陈亚天赔付。还有我自己也做代理收取水钱,我按照1万元就收取225-250元的水钱,我将陈亚天给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赌客,让赌客扫收款二维码,陈亚天收取赌资。陈亚天从赌球盘口看到赌资总流水后发给我,我核对盘口赌资后,算自己的水钱。从2021年4月份至今,一个月最多是22万元,最少的时候10万元,获利大概2.8万元人民币。聊天记录上的“分红:4947930*0.0211=104401”,4947930就是陈亚天的赌球盘口赌资几个月总流水,我得104401元的10%水钱,陈亚天将核对后的水钱发给我。
   
2021年欧洲杯后我就和梁某要赌球盘口,后来向梁某要“幸运五星彩"0.5%的股份,2021年5月份,因为行情不好,我就向梁某退了0.2%的股份,我从2021年7月份开始,代理“幸运五星彩”的赌资大概有80万元,获利有3万元。
   
4.被告人王祖文的供述。主要内容:2022年2月底的时候,我向陈亚天要赌球盘口,招揽赌客赌博,陈亚天让我加入微信群(名字1234),群里有陈亚天、不以独处为苦6-7个、符传宁等人。陈亚天给个账号给我,让我帮下单买球,下单1万元我可以得30元的水费,我自己找赌客下单的,下单1万元我可以得180元的水费,一直做到2022年6月,赌客下单的赌资由我收取,下注的赌资大概120多万,共获利2万多元。赌客买中,小额的先由我支付给赌客,再与陈亚天他们对账,大额的陈亚天他们直接支付。
   
5.被告人陈小军的供述。主要内容:2021年欧洲杯开始的时候我想做网络赌博代理,于是我就找陈亚天要代理权,陈亚天就把网址和账户密码发给我,赌客要赌球的话找我,赌客就用我提供给他们的网址和账号密码登陆进去,代理账号是不能下注赌博,只能帮会员加分让会员赌球。所以是赌客把赌资转给我后,我就跟上家陈亚天说充值多少钱,我再扣除我的提成后,把剩下的赌资转给我上家陈亚天,陈亚天就给我加分,我就帮赌客(我的下级会员)加分,然后赌客就可以在网站下注赌球。发展的会员都有邱杨、周某2、陈某2、邱伟等人。我拿1.8%的提成,就是一万我得180元。我做赌球代理收取的赌资有85万元,获利15000元。我收赌客的赌资通过我本人名下的微信号:×××,昵称:特别老,以及支付宝账号:×××。然后通过扫二维码转给陈亚天。
   
五、辨认、提取笔录
   
1.辨认笔录。证实梁某能够辨认出符传宁;经符传宁辨认,其能够辨认出梁某、陈亚天。
   
2.提取笔录。证实从梁某手机提取到梁某与符传宁的微信主体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报表截图等。
   
(1)从冯宏富手机提取到“用冯宏富账户登录赌博网站,进入其账户提取报表信息,取报表信息显示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9日,会员总投6504340、总代理总投3028994、大股东总投3028994。”冯宏富手机提取到冯宏富的微信转账记录,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冯宏富(微信号×××)收到何某2微信号×××转入合计为6012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冯宏富(微信号×××)收到微信号×××之间转入合计为89293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冯宏富(微信号×××)收到微信号×××转入合计为1789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6日,冯宏富(微信号×××)收到微信号×××转入合计为22271元。
   
何某2与冯宏富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何某2(微信号×××)转账32254元至冯宏富(微信号×××)。何某2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给婷宝宝(冯宏富)15600元。
   
从郑某手机提到郑某与冯宏富的微信主体信息微信号:×××(备注名称为“陈宏富”)及郑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郑某转6000元至“陈宏富”。
   
(2)符传宁的手机提取到梁某的微信昵称“777”,微信号×××;陈亚天的三个微信号×××_xOo0tti70e6j22、×××urnf5xT0sykw12、×××_fbf39s2h6eie22。提取到部分赌资转账记录截图共计356949元。符传宁与陈亚天的微信聊天记录了部分赌资情况及报表截图,聊天记录显示“分红4947930*0.0211=104401”。符传宁与梁某微信聊天记录了部分赌博及报表截图情况。
   
微信昵称“阿拉丁”(符传宁)与梁某的微信昵称“777”,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21日,梁某发送报表至符传宁,并告知符传宁是符传宁当月的数据,报表记载下注金额1738013元。
   
何某1手机提取到微信昵称“希希”和微信昵称“阿拉丁”(符传宁),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何某1(微信号×××)与“希希”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为1168元、支出合计60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何某1(微信号×××)与“阿拉丁”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为0元、支出合计4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何某1(微信号×××)与“希希”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为3464元、支出合计51531元。
   
陈某1手机提取到陈某1微信号×××与“阿拉丁”微信号×××,2020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之间转账收入合计为11100元、支出合计8221元。
   
(3)陈亚天手机提取到陈小军微信号×××,昵称:特别老,备注少龙朋友阿夜;冯宏富的微信号×××,昵称:差点就是帅哥了以及陈亚天的两个微信,微信号×××_xOo0tti70e6j22、×××_fbf39s2h6eie22。陈亚天用来收款的多个二维码。提取到陈亚天下线的微信号:×××、×××、×××、×××(吴某)。侦查2卷48-50页。从吴某手机提取到吴某的微信号×××与陈亚天微信号×××_fbf39s2h6eie22信息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吴某微信号×××与陈亚天微信号×××_fbf39s2h6eie22之间转账收入合计10482.5元,支出合计2860元。
   
(4)陈小军手机提取到陈亚天的两个微信,微信号×××_xOo0tti70e6j22、×××_fbf39s2h6eie22、陈小军的微信号:×××;陈小军与陈亚天的通话记录、赌客微信号:×××,备注:邱杨、赌客微信号×××,备注:陈某2;赌客微信号:×××,备注:周某2;赌博网址https://ag.hga050.com/。提取到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日,陈小军的微信号×××与“海浪”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140703元,支出合计41525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陈小军的微信号×××与“海浪”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137919元,支出合计5286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日,陈小军的微信号×××与“邱彬”微信号×××-b之间转账收入合计0元,支出合计3500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陈小军的微信号×××与“邱彬”微信号×××-b之间转账收入合计3455元。
   
陈小军手机提取到陈小军微信账单截图,收到陈亚天的赌资合计16438元。
   
陈某2手机提取到陈小军的微信号×××、陈某2微信号×××以及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陈某2微信号×××与陈小军的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12832元,支出合计10412元。
   
从周某2手机提取到陈小军的微信号×××、周某2微信号×××以及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周某2微信号×××与陈小军的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0元,支出合计500元。2021年6月12日至2022年6月11日,周某2微信号×××与陈小军的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6440元,支出合计86738元。
   
从周某1的手机提取到陈小军的微信号×××、周某1微信号×××以及周某1微信号的微信交易记录。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周某2微信号×××与陈小军的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4018元,支出合计43396元。
   
从郭某1使用的微信提取到陈小军的微信号×××,昵称:特别老、郭某1微信号×××以及郭某1微信号×××从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记录了郭某1微信号×××与陈小军的微信号×××之间收入合计127396元、支出合计228424元。
   
(5)从王祖文手机提取其本人微信截图及微信账单,提取到王祖文微信号:×××,昵称:从新开始;陈亚天微信号:×××_fbf39s2h6eie22;微信号×××,昵称:庸人自扰;微信号:×××,昵称:大伟;微信号:×××,昵称:插秧;微信号:×××,昵称:西瓜不甜。微信聊天记录了部分赌博情况,转账情况。其中王祖文和微信号×××聊天中记录“5月18日,昨日总投223919,昨日中170585,赢50334,有效282904”。
   
从王祖文手机提取其在微信群1324的信息,反映其从2022年2月至6月,共有上千笔以上投注下单截图,每笔显示达1000元以上;还显示王祖文、陈亚天等在群中聊赌博的一些信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王祖文微信号×××与陈亚天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54872元,支出合计123362元。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王祖文微信号×××与微信号×××之间转账收入合计46083元,支出合计62268元。
   
从郭晅途的手机提取郭晅途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插秧)与王祖文的微信号×××,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郭晅途微信号×××转给王祖文微信号×××合计362107元。
   
六、鉴定意见
   
琼海政诚和(2023)会审字第0084号《专项审核报告》。证实海南海政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陈亚天、王祖文等微信账单等材料整理:陈亚天等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中“赌资”暂确认7129715元。(即陈亚天“赌球网络赌博”“赌资”4947930元+王祖文做代理期间“赌资”合计120万元+陈小军做“赌球赌资”资金合计85万元+冯宏富与陈亚天互换“赌球”网络盘口的“赌资”合计131785元)
   
(一)根据陈亚天笔录所述暂确认陈亚天在2020年初至2022年6月期间开设“赌球”网络赌博“赌资”4947930元、“获利”20万元。另外吴某微信号×××收到陈亚天微信号×××-fbf39s2h6eie22转入资金合计10774.5元、转给陈亚天合计2860元。
   
(二)根据王祖文笔录所述暂确认王祖文2022年2月至6月期间给陈亚天所代理期间“赌资”合计120万元、“获利”2万元。另外,王祖文微信号×××从2022年2月至6月收到“郭总”转入金额277109元;收到“大伟”转入金额12459元。转给“啊业”、“不以独处为苦-6.7个”86050元。
   
(三)根据符传宁、陈亚天笔录所述暂确认符传宁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给陈亚天做代理期间“赌资”合计4947930元、“获利”2.8万元;符传宁20**年7月起给梁某代理“幸运五星彩”的“赌资”暂确认80万元、“获利”3万元。另外,黄存娇微信账号×××-L28999,微信名称:CC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0日收到“Jin、啃包的、时间差、Liへ、ii、Jin”转入资金352586元、转出资金421374元。
   
何某1微信号×××从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4月20日转给“希希”(×××)合计57531元;转给“阿拉丁”(×××)合计400元。
   
陈某1微信号×××-w0zutgb24jy712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26日转给“阿拉丁”(×××)合计8221元。
   
(四)根据冯宏富、何某2等笔录所述暂确认冯宏富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开设“幸运五星彩”网络赌博资金合计3028994元、“获利”30289.94元;2022年3月至5月中旬期间与陈亚天互换“赌球”网络盘口的“赌资”合计131785元、“获利”5000元。另外,冯宏富微信账号×××收到“不以独处为苦、何安然等”转入资金合计324327.46元,转出108598.68元;何某2微信号×××转给“婷宝宝”合计15600元。
   
郑某微信号×××转给冯宏富6000元,收到冯宏富3000元。
   
(五)根据陈小军、郭某1等笔录所述暂确认陈小军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和陈亚天做“赌球赌资”资金合计85万元、“获利”1.5万元。另外,陈小军微信号×××收到郭某1、丁宁朋友等转入资金合计513746.31元、转出资金208727.68元。陈某2微信账户×××收到陈小军转入资金合计15392元、转出资金合计10412元。周安杨微信号×××转给陈小军(微信名称:特别老)43396元。收到金陈小军4018元。周某2微信账户×××收到陈小军转入6440元,转给陈小军87238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亚天、符传宁、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陈亚天赌资数额累计为7129715元,获利43000元,情节严重;符传宁赌资数额累计为5747930元,获利58000元,情节严重;冯宏富赌资数额累计为3160779元,获利35289.94元,情节严重;王祖文赌资数额累计为1200000元,获利20000元,情节严重;陈小军赌资数额累计为850000元,获利15000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亚天系“皇冠赌球”网站代理,发展被告人符传宁、王祖文、陈小军为“皇冠赌球”盘口代理开展赌博,与冯宏富互换“幸运五星彩”网站股份,接收赌资,汇总盈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符传宁、王祖文、陈小军直接招揽赌客下注赌博,冯宏富直接参与非法获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冯宏富在“幸运五星彩”共同犯罪中,作为“爱果茶”的下级代理,为其拉赌客下注赌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符传宁与同案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符传宁作为梁某下级代理接受赌客投注赌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亚天、符传宁、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宏富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亚天、符传宁、王祖文、陈小军主动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宏富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祖文、陈小军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亚天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符传宁退缴违法所得58000元、王祖文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陈小军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依法应予没收;陈亚天缴纳的50000元、冯宏富缴纳的40000元、符传宁缴纳的60000元、王祖文缴纳的20000元、陈小军缴纳的20000元,予以折抵各被告人的罚金。被告人冯宏富退缴的违法所得5320元,应予没收,剩余违法所得29969.94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清单附表。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亚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符传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人冯宏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王祖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陈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陈亚天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符传宁退缴违法所得580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王祖文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陈小军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冯宏富退缴的违法所得532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29969.94元,继续向冯宏富追缴,予以没收。八、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清单附表。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上诉人)陈亚天提出上诉称:1.其与陈小军、符传宁、冯宏富均是合作关系,属同犯,地位相当,其不应认定为主犯。2.一审判决对其赌资核算存在重复计算,应认定其个人赌资数额为4947930元或2766145元。3.一审对其他同案犯均减轻处罚,唯独没有对其减轻判处。请求本院同案同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下的刑罚。
   
上诉人陈亚天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1.一审认定陈小军是陈亚天下线的事实存疑,证据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陈亚天赌资数额存在错误,陈亚天赌资数额应为5079715元。3.陈亚天在本案地位属从犯,一审判决认定陈亚天为本案主犯系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判决对陈亚天量刑过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原审被告人符传宁辩称:一审判决对其赌资重复计算,其涉案赌资仅有40多万元。
   
原审被告人符传宁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称:1.一审认定符传宁在陈亚天“皇冠赌球”网站盘口占股10%,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认定符传宁涉陈亚天“皇冠赌球”网站盘口赌资为4947930元,获利28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认定符传宁涉梁某“幸运五星彩”赌资800000元,获利3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琼海政诚和(2023)会审字第0084号《专项审核报告》不能作为涉案赌资认定依据。5.符传宁存在诸多酌定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判处缓刑。
   
原审被告人陈小军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
   
二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是:1.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上诉人及其他原审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专项审核报告系在综合各原审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微信转账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其结论客观可信。一审判决对陈亚天和符传宁赌资数额的计算无误,应予维持。2.网络赌博犯罪属于链条式犯罪,具有较为严密的层级,对于各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各原审被告人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应综合考虑各原审被告人在网络赌博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及其他类似案件的情况予以认定。一审对于陈亚天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定有误,建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陈亚天为从犯,但其作用较符传宁更大。3.本案各原审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均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原审被告人符传宁、冯宏富、王祖文、陈小军的量刑情节,对四人量刑基本适当,建议维持。上诉人陈亚天具有多个情节严重情形,量刑时应予注意,考虑陈亚天应认定为从犯,并具有多个其他从轻情节,建议本院判处上诉人陈亚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与原判决一致。一审所采信的证据,均在一审庭审时进行了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皇冠赌球”赌博网站(ag.hga050.com)的代理账号至下而上分为会员、代理、总代理、股东等不同层级。上诉人陈亚天在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属于代理级别。以上事实有梁某的赌博网站代理账号报表界面截图及陈亚天、王祖文、陈小军、符传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陈亚天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符传宁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主从犯的划分,本院认为,网络赌博犯罪区别于传统开设赌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具有层层招募发展下线代理的特性,故对于各相关参与者主从犯身份的划分认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在整个网络赌博犯罪链条中的层级地位,不应仅从行为人属于两层上下级关系中的上家或下家这个局部事实去区分判断。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王祖文及上诉人陈亚天的供述等可以证实,陈亚天为陈小军、王祖文等人开设的账户系会员账号,陈小军、王祖文等人发展的会员不能再发展下线代理,只能下注赌球,故可看出陈小军、王祖文等人及其直接上线上诉人陈亚天均处于涉案网络赌博犯罪链条的末端,层级地位相对较低。其次,根据在案证据,陈亚天等人参与实施本案开设赌场犯罪系依托他人开发建立的赌博网站,其对于犯罪的作用限于发展下线、吸引赌客,本案已核实确认的参赌人员不多,各参与人员抽头渔利金额不大,故难以认定陈亚天等人在本案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综上所述,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冯宏富、符传宁、陈小军、王祖文均应认定为从犯。原判对本案主从犯的区分认定标准不当,并认定上诉人陈亚天系主犯不当,应予纠正。原判对于原审被告人冯宏富、符传宁、陈小军、王祖文属从犯的认定结果与冯宏富等四人的地位作用相符,应予维持。故上诉人陈亚天及其辩护人关于陈亚天属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有事实证据支持,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此外,上诉人陈亚天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被告人陈小军并非上诉人陈亚天下线,一审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全案事实证据矛盾,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符传宁赌资数额的认定,经查:1.根据陈亚天与符传宁的供述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符传宁于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给陈亚天做代理期间赌资合计4947930元,该4947930元系经其二人确认,符传宁作为陈亚天下线代理分取赌资流水的计算依据,与陈小军、王祖文等人赌球盘口的赌资无关,故应与陈小军等人的赌资累计来计算陈亚天的赌资数额。2.根据符传宁的供述及符传宁与同案人梁某微信聊天记录记载的报表等证据可以证实,符传宁从梁某处所拿赌博盘口的赌资金额是800000元,足以认定。综上分析,原判对于陈亚天、符传宁赌资数额的认定准确,并无不当。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符传宁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对陈亚天、符传宁赌资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上诉理由、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3.陈亚天、王祖文及符传宁本人的供述可以证实符传宁在陈亚天赌博盘口占股10%的事实,足以认定。故符传宁的辩护人关于一审认定符传宁在陈亚天“皇冠赌球”网站盘口占股10%的事实有误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4.另经查明,原判对于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冯宏富、符传宁、陈小军、王祖文赌资数额的认定,系综合分析考虑当事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截图、从当事人手机提取的报表,及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冯宏富、符传宁、陈小军、王祖文的供述等证据而据以认定确认,并非仅参照专项审核报告作为认定依据。
   
三、原审被告人符传宁不仅为上诉人陈亚天招募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且在陈亚天赌博盘口占股分红,其还同时为同案人梁某招募发展下线会员,接受投注,并在本案犯罪活动中获利相对较多,情节严重,不符合刑法关于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辩护人认为应对符传宁改判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亚天、原审被告人符传宁、冯宏富、陈小军、王祖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符传宁、冯宏富、陈小军、王祖文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惟认定上诉人陈亚天系主犯不当,应予纠正。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上诉人陈亚天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等情节,并考虑同案间的量刑平衡,依法可对其适当减轻处罚。二审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上诉人陈亚天及其辩护人关于陈亚天系从犯,请求减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上诉人陈亚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余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原审被告人符传宁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即“二、被告人符传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人冯宏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被告人王祖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五、被告人陈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陈亚天退缴违法所得43000元、符传宁退缴违法所得5800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王祖文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陈小军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冯宏富退缴的违法所得5320元(暂存儋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29969.94元,继续向冯宏富追缴,予以没收。八、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清单附表(附后)。”
   
二、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3刑初43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陈亚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亚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灿
   
审判员    陈涌新
   
审判员    马康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伟
   
书记员    蔡六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