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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何某、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KOK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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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7 13:00:02 | 阅读:369|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681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天海,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诸暨市。2019年10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3年8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浩斌,男,2002年1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诸暨市。2022年8月4日因构成逾越国(边)境罪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本案于2023年7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21年6月至8月,被告人何天海通过刷网页下载注册后成为“KOK”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为“KOK”赌博平台发展下线孙某等人进行投注赌博,共计非法获利10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何天海个人返点获利31508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天海已退缴赃款31508元。
   
2.202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金浩斌通过手机推广信息下载注册后成为“KOK”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为“KOK”赌博平台发展下线鲁某等人进行投注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4700余元,其中被告人金浩斌个人返点获利74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浩斌已退缴人民币25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天海系情节严重;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天海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浩斌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均表示以后不会再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鲁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提取记录及照片、刑事提取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书证照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清单、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天海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天海、金浩斌均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何天海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浩斌从轻处罚。鉴于其二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何天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2、被告人金浩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3、被告人何天海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五百零八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金浩斌退缴款二万五千元,其中七千四百三十六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余款一万七千五百六十四元折抵其应履行的财产刑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边粉芳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赛飞
   
附页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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