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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郑玉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万古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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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15 17:16:14 | 阅读:201|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伟豪 于 2023-7-15 17:19 编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4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玉龙,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惠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时俊,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玉龙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玉龙及辩护人刘时俊,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1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以“万古集团”等命名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万古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9年8月16日至同年9月29日,被告人郑玉龙受王紫东(另案处理)纠集,与同案人员郑明伟(另案处理)共同前往柬埔寨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郑玉龙于2022年5月25日向XX公安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玉龙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郑玉龙的供述,同案人员余敏、南奥、朱梓政、林民清、张友望、赖连勇、谢树钱、洪焕日、何顺倩、练祖启、潘超民、徐泽、池丽仙、陈君锭、朱毅祥、黄峰、徐贤良、魏银海、王秋民、王秋明、温作巢、陆灿步、陈南鹏、黄道武、潘高飞、朱里财、李忠刚、吴永辉、周云唐、阙定汉、朱邯东、吴凯旦、南楠、朱招丹、卢孔云、池建军、李贵周、沈勇杰、施克鹏、施克辽、李烜、陈加顺、朱煌瑞、叶清生、曾明芬、罗佳勇、罗建勇、李泗滨、沈春茂、何飞鸿、唐伟涛、王钦祥、何学全、朱晓凯、何秋霞、杨文广、陈光根、吴金权、赖煌杰、周文建、高斌、吴飞云、黄殷超、张统、罗杰、黄佳斌、林龙雪、杨孔松、郑俊康、郑鑫、陈光辉、王邓梁、李延辉、陆李建、高斌、林佳俐、吴飞云、郑明伟、唐小东、曾明芬、甘俊彬、曾鹏辉、连永民、卢锦雄、曾振林、徐海华、陈桂林、周文建、谢署斌、张庭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郑玉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玉龙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玉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当庭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玉龙辩解其系被骗后受胁迫参与犯罪集团,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玉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方素秋
人民陪审员    毛加宗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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