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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钊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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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23 13:50:42 | 阅读:153|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10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钊鹏,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泉州市丰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恋军,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钊鹏犯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钊鹏及辩护人侯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21年期间,“刀疤”、陆致中、许晓丽(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加入或组建、运营诈骗犯罪集团,并在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组建多处诈骗犯罪窝点。该集团内部统一管理、分工明确,分设老板、总监、主管、组长、组员、财务、后台、技术、设备科等不同岗位和部门,互相配合,在境外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集团诈骗手法如下,先由组员使用抖音、探探等社交软件虚构事业成功单身人士身份,再使用上述社交软件大量添加国内异性为好友,以谈男女朋友为掩护,逐步诱导被害人下载由集团操控的赌博APP。待被害人下载赌博APP后,先帮助被害人小额获利并成功提现,以此取得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大额充值,后以修改赌博赛果、限制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大额钱款。其间,组员将诈骗中遇到的重要客户交由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跟进督导。
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4月,被告人黄钊鹏受网络招聘引诱,前往马来西亚加入万古集团担任组员,实施杀猪盘网络赌博诈骗。
案发后,被告人黄钊鹏于2023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33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黄钊鹏的供述,同案人员曾鹏辉、连永民等人的供述,被害人王某、张某、胡燕飞、兰玉玲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明细,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支付宝截图,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钊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钊鹏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黄钊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钊鹏在境外加入诈骗犯罪集团,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钊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钊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黄钊鹏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苏威
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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