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张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皇冠网赌代理)

0
回复
93
查看
[复制链接]

683

主题

0

回帖

249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491
| 时间:2024-7-4 10:49:48 | 阅读:93|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5刑初19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XX,高中文化,私营餐饮,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张某、辩护人陈某、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许某在“皇冠网”赌博平台注册多个赌球账户,通过被告人张某,将开设的赌球账户分发或直接接受龚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某、欧某、唐某等人进行线上赛事投注,事后二人通过微信进行赌资结算及码量返水抽成获利。
经统计,2023年4月9日至2024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与龚某、施某、欧某、唐某等人累计赌资结算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
2024年4月10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2024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张某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某、施某、唐某、欧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主页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发放赌博网站账户、接受投注、结算赌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对其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许某、张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沛

书 记 员 刘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