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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胡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七星、水果忍者、大玩家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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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1 10:59:10 | 阅读:152|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湘0621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3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2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七星”“水果忍者”“大玩家”等多个赌博APP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级代理,获利方式为房费返利的3%至5%不等。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胡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人员赌资共计15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累计赌资150余万元,获利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社区矫正通过同意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某通过上线人员的邀约开始从事网络赌博并担任代理,期间先后在“七星”“水果忍者”“大玩家”等多个赌博APP(此类赌博平台提供长沙麻将、红中、跑得快等玩法的赌局)中充当代理,上线分别为“千里”(待查)、“山猫”(待查)等人,获利方式为房费返利的3%至5%不等。为谋取非法获利,胡某某发展下级代理“幸运女神”(待查)、罗某某等人,赌博玩家刘某、许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并收受下线人员转账的赌资,后按照与人民币一比一的兑换比例为下线人员提供赌博账户充值、提现服务(上、下分,一分即一元人民币)。自2020年2月至2022年12月,胡某某共计收取下线人员赌资共计15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胡某某一台OPPOA**黑色手机,一台iPhone13ProMax绿色手机。
2023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2024年4月25日,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胡某某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缴款书等书证,证人刘某、胡某某、许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胡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取下线参赌人员赌博上分记录,胡某某向上线上分记录,刘某的微信账单及分析说明,刘某手机上提取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并接受下线参赌人员赌博充值,赌资累计达一百五十余万元,获利达五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利用赌博APP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庭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胡某某一台OPPOA**黑色手机,一台iPhone13ProMax绿色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清波

人民陪审员  许伟军

人民陪审员  赵大辉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姜雨蓓

书 记 员  杨卓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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