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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彩娱乐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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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27 13:20:11 | 阅读:280|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0281刑初79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捕前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6日被XX机关抓获,次日被大冶市XX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冶检刑诉[2023]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彩娱乐”网络赌博平台中设置有彩票、棋牌、龙虎斗、斗牛、百家乐等各类赌博游戏并通过互联网在国内招揽代理,由代理发展会员并接受会员在网络上进行投注赌博,大冶籍男子柯某在该赌博平台参赌。2022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彩娱乐”网络赌博平台注册了一级代理,并通过自己的邀请码发展何某1光、何某2、何某3成为自己的二级代理,发展董某、张某、卫某、何参蕾、党某等多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其下级代理、会员账户在“彩娱乐”网络赌博平台网站中充值或下注参与赌博,何某某均能获得网站的返水。经查,何某某获得该平台返水人民币127651.9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软件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证人何某1、卫某、党某、何某1光、何某2、董某、张某、柯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注册网络赌博软件担任代理并积极发展下线参与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宜,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何某某被刑事拘留前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二○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一元九角八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建红

人民陪审员  冯亚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叶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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