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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吉瑞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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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23 13:30:19 | 阅读:265|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0921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梅,女,1980年6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某某店乡。2022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树花,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检刑诉[202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梅及其辩护人王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梅担任吉瑞彩网络赌博代理,招揽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张某梅由此获得软件返利累计达12675.51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梅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张某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梅认罪认罚、全部退赃、获利较少、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梅担任吉瑞彩网络赌博代理,招揽他人参与网络赌博,并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张某梅由此获得软件返利累计达12675.51元。
另查明,2022年8月22日,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梅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2675.5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人员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返利及发展下级代理等截图、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刚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梅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梅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网络赌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梅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梅认罪认罚、退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被告人张某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沧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调查评估意见,张某梅适宜在沧县社区矫正。
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梅违法犯罪所得12675.51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 逾

人民陪审员  王建伟

人民陪审员  邵玉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霍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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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4 12: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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