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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586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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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20 13:16:36 | 阅读:123|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726刑初6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11日经泌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宇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23﹞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一出庭支持公诉,孙某及其辩护人韩宇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孙某通过扫描其同事莫建壮(另案处理)“586棋牌”赌博软件的二维码下载“586棋牌”赌博软件,使用手机号(号码为:158××××****)注册账号,账号:×××98,ID号:“90727194”,并绑定其本人实名注册的卡号为621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孙某通过“586棋牌”软件进行充值,以玩“斗牛”、“捕鱼”等游戏进行网络赌博。孙某明知“586棋牌”为非法赌博软件,为获取佣金,担任该平台代理,并向他人推广其“586棋牌”赌博软件专属二维码以发展下线,诱导他人下载该软件参与赌博。现查明,孙某使用ID号为“90727194”的账号发展直属成员8人,团队成员14人,共获取佣金15877元,现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15877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检查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家中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父母年龄较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宇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孙某经传唤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孙某主观恶性较小,在犯罪中系从犯;孙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孙某已上缴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亲属已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孙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张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孙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泌阳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孙某手机“586棋牌”截图,手机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推广发展成员,从中获取佣金15877元,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结合孙某的代理等级、提成比率、获取佣金的金额等情节均可认定孙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孙某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和经营者,仅是为赌博网站推广宣传和代理,从中获取佣金,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孙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孙某无犯罪前科,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宽处罚。孙某的犯罪行为系自2019年开始的连续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通过赌博平台获取的佣金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并上缴国库。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八百七十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暂存于泌阳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玉龙

审 判 员  李海青

人民陪审员  郭 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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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0 14: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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