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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帕劳网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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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322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龙,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5日经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刑诉[202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审理期间,2023年12月5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因发现有遗漏的事实向本院移交新的证据并提交栗检刑补诉[2023]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提出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发良、书记员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龙于2016年9月份通过网络应聘的方式来到武汉市有余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余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电脑端和手机端的捕鱼类游戏开发。被告人王某龙在有余乐公司负责人沈国良(已判刑)的安排下,于2019年6月5日搭乘飞机到柬埔寨,加入赌博团伙,负责改写“六六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游戏代码,确保其能够顺利上线运营。后因柬埔寨加强了对网络赌博团伙的打击,2019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龙又跟随赌博团伙搬至帕劳继续从事网络赌博平台的技术工作,直至2019年9月30日回国。现已查实,沈国良负责管理有余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发展易峰(已判刑)为代理,在长沙成立赌博工作室,组织江西上栗籍男子刘某1、陈某1、胡某1等参赌人员进入“六六娱乐”“金利娱乐”“红人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赌博,受其投注,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易峰等人经营的赌博工作室收取刘某1、陈某1、胡某1等人赌博资金48117794.82元,支付刘某1、陈某1、胡某1等等人赌博资金14420002.67元。上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林某1、陈某2等53名涉案人员上缴的涉案赌资11135389.26元。被告人王某龙在境外从事网络赌博工作期间,非法获利96613.2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了96613.26元非法所得款。
现已查实,李慧芬的6228××××2373银行账户接收了赌资150000元,金某的6227××××7212银行账户接收了赌资226233元,邱莲花的6212××××7392银行账户接收了赌资882963元,刘某3的6212××××1191银行账户接收了赌资82100元,李某4的6228××××7772银行账户接收了赌资1300000元,共接收赌资2641296元。上述银行账户均已被上栗县公安局依法冻结。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没收、追缴涉案赌资及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龙系于2023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龙的家属代其向上栗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96613.26元。
上栗县公安局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龙所在赌博平台有关赌资流转银行账户户主和账户控制人主动向上栗县公安局共计退缴赌资11135389.76元。其中,1、林某1退缴150000元;2、赖某退缴100337元;3、陈某2退缴71285元;4、王某1退缴87554元;5、周某1退缴50114元;6、黄某1退缴125253元;7、凃功兰退缴143292元;8、梁某退缴163440元;9、尤某退缴450000元(陈志向代缴);10、戴某退缴276302元;11、杨某退缴50120元;12、俞某退缴80000元;13、柴某退缴184453元;14、钟璐微退缴193838元(黄杨代缴);15、王某2退缴40000元;16、黄某2退缴695631元;17、郑某退缴869959元;18、伍某退缴163546元;19、曾某退缴656814.97元(黎群代缴);20、谢某1退缴200000元;21、谢泽斌退缴168873元;22、李某1退缴51978元;23、朱某1退缴18113.52元;24、王某3退缴41373.56元;25、孙某退缴102953.04元;26、赵某1退缴125525.43元;27、刘某2退缴207500元;28、何某退缴53095.35元;29、姜某退缴34429.72元(叶作帅代缴);30、赵某2退缴300000元;31、汤某退缴970838元;32、姚某退缴202313元(欧阳奇代缴);33、张某1退缴64051元;34、周某2退缴50000元;35、赵某3退缴42905.5元;36、宁某退缴200000元;37、黎某退缴200926元(欧阳奇代缴);38、李某2退缴519399.02元;39、冯某退缴304105元;40、林某2退缴100000元(欧阳奇代缴);41、尉磊退缴400000元;42、宋某退缴80000元;43、胡某2退缴50000元;44、莫某退缴131570.36元;45、方某退缴50000元(赵文龙代缴);46、李某3退缴114163.27;47、程某退缴100000元;48、韩某退缴53755元;49、胡某3退缴295583.02元;50、周某3退缴100000元;51、沙某退缴200000元;52、吴某退缴50000元;53、吕某退缴1000000元。
上栗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还冻结了涉案赌资流转账户李慧芬的6228××××237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8919.68元、金某的6227××××721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334.01元、邱莲花的6212××××739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2056.63元、刘某3的6212××××119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1499.72元、李某4的6228××××777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921644.6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未羁押的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游戏APP截图、充值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凭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证人刘某1、胡某1、陈某1、林某1、赖某、陈某2、王某1、周某1、黄某1、凃功兰、梁某、尤某、戴某、杨某、俞某、柴某、钟某、王某2、黄某2、郑某、伍某、曾某、谢某1、谢泽斌、李某1、朱某1、王某3、孙某、赵某1、刘某2、何某、姜某、赵某2、汤某、姚某、张某1、周某2、赵某3、宁某、黎某、李某2、冯某、林某2、尉磊、宋某、胡某2、莫某、方某、李某3、程某、韩某、胡某3、周某3、沙某、吴某、吕某、李某4、金某、邱莲花、刘某3、李某5、李某6、苏某、马某、林某3、黄某3、赵某4、蔡某、晏某、范某、班某、李某7、江某、张某2、朱某2的证言;同案人沈国良、尹强、卢宏松、易烽、贾兆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龙的供述;4.辨认笔录;5.光盘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龙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某龙所在赌博平台有关赌资流转银行账户户主和账户控制人主动退缴的赌资应当予以没收;对侦查机关依法冻结的所在赌博平台用于流转赌资的部分账户资金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王某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王某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6613.26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三、没收1、林某1退缴150000元;2、赖某退缴100337元;3、陈某2退缴71285元;4、王某1退缴87554元;5、周某1退缴50114元;6、黄某1退缴125253元;7、凃功兰退缴143292元;8、梁某退缴163440元;9、尤某退缴450000元(陈志向代缴);10、戴某退缴276302元;11、杨某退缴50120元;12、俞某退缴80000元;13、柴某退缴184453元;14、钟某退缴193838元(黄杨代缴);15、王某2退缴40000元;16、黄某2退缴695631元;17、郑某退缴869959元;18、伍某退缴163546元;19、曾某退缴656814.97元(黎群代缴);20、谢某1退缴200000元;21、谢泽斌退缴168873元;22、李某1退缴51978元;23、朱某1退缴18113.52元;24、王某3退缴41373.56元;25、孙某退缴102953.04元;26、赵某1退缴125525.43元;27、刘某2退缴207500元;28、何某退缴53095.35元;29、姜某退缴34429.72元(叶作帅代缴);30、赵某2退缴300000元;31、汤某退缴970838元;32、姚某退缴202313元(欧阳奇代缴);33、张某1退缴64051元;34、周某2退缴50000元;35、赵某3退缴42905.5元;36、宁某退缴200000元;37、黎某退缴200926元(欧阳奇代缴);38、李某2退缴519399.02元;39、冯某退缴304105元;40、林某2退缴100000元(欧阳奇代缴);41、尉磊退缴400000元;42、宋某退缴80000元;43、胡某2退缴50000元;44、莫某退缴131570.36元;45、方某退缴50000元(赵文龙代缴);46、李某3退缴114163.27;47、程某退缴100000元;48、韩某退缴53755元;49、胡某3退缴295583.02元;50、周某3退缴100000元;51、沙某退缴200000元;52、吴某退缴50000元;53、吕某退缴1000000元。以上共计没收赌资人民币11135389.76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四、没收由上栗县公安局冻结的李慧芬6228××××237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8919.68元、金某6227××××721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01334.01元、邱莲花6212××××739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2056.63元、刘某36212××××119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1499.72元、李某46228××××7772中国农业银行账户1300000元,全部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龙

人民陪审员  吴建波

人民陪审员  黄秋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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