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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林辉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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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28 12:16:12 | 阅读:467|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512刑初15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辉,男,1989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7日被逮捕,于2021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2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盛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林海生、陈柏成、庞元志、郭庄麟(均已判刑)经刘良义(已判刑)获取赌博网站(开始名为“英皇娱乐”,后改为“永盛娱乐”)代理权,并给予刘良义盈利分成。2017年至2020年,该团伙先后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越南芒街、柬埔寨西港、菲律宾××室,陆续纠集陈某(已判刑)等多人为下级代理,为发展赌客,该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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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的“代理”利用QQ等在互联网上邀约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赌博平台的会员,之后赌客通过赌博平台的充值口或让“代理”代充充值到会员账号内,赌客在赌博平台可以利用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香港六合彩等方式下注赌博。经审计,该团伙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416万余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辉经林海生纠集,陆续在越南芒街、柬埔寨西港从事赌博网站代理们的住宿安排、日常生活开支核算等后勤工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出入境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林辉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辉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刘良义、陈海波(均已判刑)和林浩(在逃)经协商后决定找赌博网站做代理,刘良义通过“海仔”(姓名不详,在逃)获取赌博网站(开始名为“英皇娱乐”,后改为“永盛娱乐”)代理权,陈海波和林浩负责赌博工作室的运作事宜。2017年至2020年,先后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越南芒街、柬埔寨西港、菲律宾××室,并纠集陈某、严某、董某多人作为下级“代理”。为发展赌客,“代理”利用QQ等在互联网上邀约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赌博平台的会员,之后赌客通过赌博平台的充值口或让“代理”代充充值到会员账号内,赌客在赌博平台可以利用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香港六合彩等方式下注赌博,并由“代理”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作赌资的支付结算。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林辉经其弟林海生纠集,先后在越南芒街、柬埔寨××室的日常运作,负责赌博网站代理们的住宿安排、日常生活开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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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经审计,该团伙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416万余元。
被告人林辉于2021年7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已被羁押102日。被告人林辉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出入境记录等书证;2.同案人庞元志、陈某、陈柏成、严某、董某人的供述;3.被告人林辉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辉与他人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林辉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28日以前,2021年3月1日以后正在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
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
4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被羁押102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叶 艺

人民陪审员  吴明进

人民陪审员  陈宗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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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胡英婷
书记员宾凤莲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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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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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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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办理前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确定罪名。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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