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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姮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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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82刑初101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姮,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6月6日被抓获到案,2022年6月27日被宁乡市xx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宁乡市xx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申勇,湖南瀛启(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2]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姮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康莉、书记员袁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姮及其辩护人申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王志南、黄火才、“阿海”、王晓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菲律宾索莱尔马尼拉珍珠大厦等地成立丽星跨境网络赌博公司,其网络赌博公司旗下有:彩客网、欢乐彩、万利、宾利棋牌、丽星、致富、满堂红、开心棋牌、38娱乐、68娱乐等赌博盘口,并利用互联网在中国多地发展赌博网络代理及宁乡籍赌博人员。该网络赌博公司分工明确,每一个赌博App客户端模块设有主管、组长、三方入款、出款、客服、总表、回访(维护)、地推、技术等职位。现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以该境外网络赌博各盘口的入款、总表统计,“68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57,491,292.7元,“开心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28,831,611.82元,“38娱乐”赌博充值金额达434,860,366.53元。
被告人张姮于2017年9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5楼,负责丽星集团38娱乐、开心棋牌、68棋牌等各网络赌博盘口的员工招聘,并按照各网络赌博盘口主管的需求,将招聘来的新员工罗婉君、朱汪汪、叶锐、段山富(均已判刑)等人安排至38娱乐、开心棋牌、68棋牌等各网络赌博盘口,保证丽星集团各网络赌博盘口的正常运行。被告人张姮以工资加绩效的方式非法获利139.2万余元。
2022年6月6日,被告人张姮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姮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列举如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信息、护照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姮以及同案犯段山富、叶锐、李敏强、朱汪汪、罗婉君、王珊珊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姮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涉案赌资额在3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姮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长宁检量建〔2022〕609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张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姮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张姮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姮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张姮已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违法所得与指控的金额不符。被告人张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王志南、黄火才、“阿海”、王晓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菲律宾索莱尔马尼拉珍珠大厦等地成立丽星跨境网络赌博公司,其网络赌博公司旗下有:彩客网、欢乐彩、万利、宾利棋牌、丽星、致富、满堂红、开心棋牌、38娱乐、68娱乐等赌博盘口,并利用互联网在中国多地发展赌博网络代理及宁乡籍赌博人员。该网络赌博公司分工明确,每一个赌博App客户端模块设有主管、组长、三方入款、出款、客服、总表、回访(维护)、地推、技术等职位。现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以该境外网络赌博各盘口的入款、总表统计,“68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57,491,292.7元,“开心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28,831,611.82元,“38娱乐”赌博充值金额达434,860,366.53元。
被告人张姮于2017年9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5楼,负责丽星集团38娱乐、开心棋牌、68棋牌等各网络赌博盘口的员工招聘,并按照各网络赌博盘口主管的需求,将招聘来的新员工罗婉君、朱汪汪、叶锐、段山富(均已判刑)等人安排至38娱乐、开心棋牌、68棋牌等各网络赌博盘口,保证丽星集团各网络赌博盘口的正常运行。
2022年6月6日,被告人张姮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姮主动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姮主动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公诉机关经核实确认被告人张姮违法所得为40余万元,并当庭调整对被告人张姮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信息、护照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兰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姮以及同案犯段山富、叶锐、李敏强、朱汪汪、罗婉君、王珊珊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姮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涉案赌资额在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张姮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姮主动向宁乡市xx局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姮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考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张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姮向宁乡市xx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向宁乡市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 霞

人民陪审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明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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