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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庞圣琳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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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8 14:35:52 | 阅读:151|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512刑初14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圣琳,男,1993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现住北海市银海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铁检刑诉〔20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圣琳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盛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圣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陈柏成、庞元志、林海生、郭庄麟(均已起诉)经刘良义(已另案处理)获取赌博网站(开始名为“英皇娱乐”,后改为“永盛娱乐”)代理权,并给予刘良义盈利分成。2017年8月至2020年,该团伙先后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越南芒街、柬埔寨西港、菲律宾××室,陆续纠集被告人庞圣琳和王宜辉、符凯斌、郭庄麟(均另案处理)等为下级代理,为发展赌客,该团伙的“代理”利用QQ等在互联网上邀约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赌博平台的会员,之后赌客通过赌博平台的充值口或让“代理”代充充值到会员账号内,赌客在赌博平台可以利用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香港六合彩等方式下注赌博。经审计,该团伙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416万元以上。被告人庞圣琳于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被纠集在越南、柬埔寨、菲律宾加入网络赌博平台“永盛娱乐”,从事网络赌博代理。期间,庞圣琳将名下银行账户等提供给平台使用,涉案赌资达9094786.5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辩论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圣琳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庞圣琳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庞圣琳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庞圣琳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庞圣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庞圣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陈柏成、庞元志、林海生、郭庄麟(均已判刑)经刘良义(已判刑)获取赌博网站(开始名为“英皇娱乐”,后改为“永盛娱乐”)代理权,并给予刘良义盈利分成。该团伙自2017年7月至2020年,先后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越南芒街、柬埔寨西港、菲律宾××室,陆续纠集被告人庞圣琳以及王宜辉(另案处理)、符凯斌(已判刑)、郭庄麟(已判刑)等为下级代理,为发展赌客,该团伙的“代理”利用QQ等在互联网上邀约参赌人员注册成为赌博平台的会员,之后赌客通过赌博平台的充值口或让“代理”代充充值到会员账号内,赌客在赌博平台可以利用北京赛车、重庆时时彩、香港六合彩等方式下注赌博。经审计,该团伙涉案赌资达人民币7416万元以上。被告人庞圣琳于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被该团伙纠集在越南、柬埔寨、菲律宾开设的赌博工作室从事网络赌博代理。期间,庞圣琳将名下银行账户等提供给平台使用,涉案赌资达9094786.57元。
2022年9月29日,被告人庞圣琳被抓获,到案后,庞圣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庞圣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6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认罪认罚材料、出入境记录、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程某、陈某、姚某的证言;3.被告人庞圣琳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庞元志、郭庄麟、陈柏成、王谊辉的供述;5.辨认笔录;6.司法会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圣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庞圣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庞圣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开设赌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庞圣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28日以前,2021年3月1日以后未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故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圣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叶 艺

人民陪审员  王肖凤

人民陪审员  钟文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潘世红

书 记 员  管梅芳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办理前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法释〔2021〕2号)确定罪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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