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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慕园园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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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3 11:52:22 | 阅读:397|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7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园园,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栾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振东,男,1991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栾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志鹏,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栾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兵锋,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栾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等人钱款共计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慕园园于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底,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先后担任推广员和小组长,获利15万元。
   
2.被告人王振东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底,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先后担任推广员和小组长,获利10万元。
   
3.被告人贾志鹏于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底,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90000元。
   
4.被告人严兵锋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慕园园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王振东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后又规劝被告人贾志鹏投案;被告人贾志鹏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严兵锋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慕园园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振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志鹏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严兵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中被告人慕园园、贾志鹏、严兵锋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王振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均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赃,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慕园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振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志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严兵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退赔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被告人慕园园人民币20000元、王振东人民币20000元、贾志鹏人民币10000元、严兵锋人民币5000元扣押于××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慕园园、王振东、贾志鹏、严兵锋分别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70000元、75000元、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陈蕴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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