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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焦海峰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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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 13:34:00 | 阅读:62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7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海峰,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林欣欣,浙江腾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建胜,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崇浩,浙江腾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示范,男,2000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适怡,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佳龙,男,2000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欣瑶,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智成,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吴星星,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俊杰,男,1999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博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池婷婷,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犯诈骗罪,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辩护人林欣欣、黄崇浩、胡适怡、陈欣瑶、吴星星、池婷婷,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充某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等人钱款共计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焦海峰于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2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先后担任推广员和小组长,获利5万元。
   
2.被告人贾建胜于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2月9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6万元。
   
3.被告人焦示范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2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13000元。
   
4.被告人魏佳龙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3000元。
   
5.被告人魏智成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3000元。
   
6.被告人焦俊杰于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焦海峰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被告人贾建胜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魏佳龙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智成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焦俊杰于2021年10月17日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合计24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焦海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贾建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焦示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佳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智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焦俊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示范归案后虽有电话联系要求被告人魏佳龙去××机关,但被告人魏佳龙当庭称其在接到被告人焦示范电话前就有向××机关投案的意愿,其投案并非被告人焦示范的规劝,故对辩护人胡适怡辩称被告人焦示范有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均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贾建胜、魏佳龙、魏智成、焦俊杰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焦海峰、焦示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针对以上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建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焦示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魏佳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魏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焦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七、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000元(其中焦海峰人民币20000元、贾建胜人民币10000元扣押于××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焦海峰、贾建胜、焦示范分别继续退赔违法所得25000元、45000元、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李盛业
   
人民陪审员    吴宗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胡文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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