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常云飞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0
回复
168
查看
[复制链接]

1489

主题

0

回帖

577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5771
| 时间:2023-8-11 17:22:18 | 阅读:168|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云飞,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栾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栾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云飞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云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常云飞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彩家园”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彩家园”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的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等人钱款共计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6000万元以上。
   
被告人常云飞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在菲律宾参与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获利3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常云飞于2023年1月3日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云飞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集团累计时间30日以上,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常云飞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某、沈某、贾某、吕某、贺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常云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云飞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云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云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常云飞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常云飞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朝晖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陈蕴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