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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蔡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9贵宾会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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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8-28 10:43:55 | 阅读:35|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7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罚款300元。因本案于2024年3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叶祥清,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4)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祥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3年年初至2024年3月,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跨境网络赌博平台“99贵宾会”代理账号,组织李某、方某、祝某等人在该平台上进行赌博,被告人蔡某某按照赌客上下分流水的千分之六从赌博平台赚取洗码费,通过平台非法获利共计14000元,个人实际到手7000元左右。
2024年3月4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手机1部。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退赃1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证人祝某、方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蔡某某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叶祥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辩护提出被告人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从犯,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没有犯罪记录,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要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他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要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适用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蔡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艳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茜
代书记员    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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