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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甲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金玉娱乐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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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5 13:01:29 | 阅读:328|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483刑初1033号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2013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3年6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9月13日被桐乡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3)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璟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左右至2023年3月左右期间,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一款名为“金玉娱乐”赌博APP上申请成为该赌博APP推广代理,将该款APP推广给余某、杨某、黄某、邓某某、邓某某等人,使其在“金玉娱乐”赌博APP中进行赌博充值,被告人甲从中获取推广返利,被告人甲担任代理推广期间,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上述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若退赃并缴纳罚金)。
   
以上事实,被告人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杨某、黄某等人证言、充值记录、刑事扣押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流水等电子数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以营利为目的,成为赌博APP推广代理,召集玩家在赌博APP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推广返利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新叶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唐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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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5-10 1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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