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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潘某、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私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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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10 12:59:08 | 阅读:28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82刑初13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旺,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玉环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威、林海鹏,浙江**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伟豪,男,1995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涛,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一骅,男,1990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3月29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支小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3)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王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旺及其辩护人陈海威、被告人徐伟豪及其辩护人杨涛、被告人徐一骅及其辩护人支小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董某、任某(均已判决)、毛某(另案处理)经合谋以公司为名,通过开设网络私彩赌博平台牟利,由毛某、任某出资,董某负责搭建赌博平台、开发私彩赌博平台A**源程序。期间,共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先后搭建“玖米”“启鸿”“盈彩彩”“CC彩店”“鸿彩”“博城”六个赌博平台,以官方彩票开奖号码为依据,通过设置充值赠送彩金、赔钱返点、赢钱嘉奖等规定,在线销售竞彩足球、竞彩篮球等彩票吸引玩家投注,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雷神”等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结算。
   
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潘旺以营利为目的,从任某处获得“CC彩店”赌博APP平台的代理,后发展介绍被告人徐伟豪及陈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代理该平台,为各代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代理人所发展的下线赌博人员的投注金额从任某处获取提成及人民币20000元介绍费。被告人徐伟豪发展被告人徐一骅及南某(已判决)等人组成团队介绍下线赌博人员下载APP充值进行投注参与赌博,抽取参赌人员投注额作为好处。
   
期间,被告人潘旺本人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139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2882876元,玩家押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316754元,被告人潘旺从中获利人民币224338元。被告人潘旺介绍发展的下线所代理的“CC彩店”赌博APP平台数据如下:
   
郑某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102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282873元,玩家押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75808元,郑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586元。
   
陈某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21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425649元,玩家押注总金额为人民币446984元,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05669元。
   
被告人徐伟豪本人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301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3076631元,玩家押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450284元,被告人徐伟豪从中获利人民币255119元。
   
被告人徐一骅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849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1244747元,玩家押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462635元,被告人徐一骅从中获利人民币102715元。
   
南某(已判决)介绍的赌博人员共计315人,在赌博平台的充值总额为人民币5895447元,玩家押注总额为人民币6692553元,南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4345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伟豪、徐一骅已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潘旺当庭认罪认罚。被告人徐伟豪、徐一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郑某1、郑某2、潘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南某、董某、蔡某、陈某、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检验报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后台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伟豪、徐一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旺、徐伟豪、徐一骅具有上述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潘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伟豪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一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各被告人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徐伟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徐一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追缴被告人潘旺违法所得人民币224338元、被告人徐伟豪违法所得人民币255119元、被告人徐一骅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15元(其中被告人徐伟豪、徐一骅违法所得已暂存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卢庆前
   
人民陪审员    林永亨
   
人民陪审员    吴小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铸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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