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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龚某、龚某2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万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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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3 13:04:01 | 阅读:18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82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佳科,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家住慈溪市。2005年5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2017年6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因故意殴打他人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18日被传唤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青卿,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佳杰,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96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2月,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抢劫罪、绑架罪尚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个月十日。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23年12月27日,经本院再审,上述前犯抢劫罪、绑架罪尚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被改判为四个月十日。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日主动到案,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3)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佳科、龚佳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谢汶婷、被告人龚佳科、龚佳杰及其辩护人吴青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10月下旬,被告人龚佳科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万利”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被告人龚佳杰,被告人龚佳杰又将上述百家乐赌盘提供给张某、高某、钱某进行赌博投注,赌资数额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龚佳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龚佳科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万利”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华某、杨某等人赌博投注,并帮助结算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4.5万元。
   
2023年5月18日,被告人龚佳科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3年6月1日,被告人龚佳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佳科、龚佳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钱某、高某、华某、杨某的证言、物证手机、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及银行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龚佳科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龚佳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佳科、龚佳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佳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佳科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龚佳杰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佳科有劣迹,被告人龚佳杰有前科,酌情分别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吴青卿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龚佳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供被告人龚佳科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龚佳杰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述追缴及没收的财物均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佳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龚佳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供被告人龚佳科犯罪所用的(蓝色IPHONE)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龚佳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述追缴及没收的财物均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许越骋
   
人民陪审员    励志坚
   
人民陪审员    傅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云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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