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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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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2-10 11:39:13 | 阅读:182|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偷越国境,于2020年5月28日被行政罚款2900元;因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2月8日被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2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素央,浙江普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3)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郑素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左右,被告人江某在缅甸通过境内的周某(已判)介绍及帮忙结算赌资,向赌客夏某、蔡某、金某等人提供境外欧博网站会员账号,以百家乐方式赌博,从中非法获利2200元以上。现查明,期间赌客蔡某有效投注额60余万元,结算赌资43800元;赌客夏某、金某结算赌资50万余元。  
   
2023年1月12日,被告人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已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刑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金某、蔡某、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相关照片截图、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系从犯,同时有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郑素央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及原判已执行的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江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现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卫国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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