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402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23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2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沈晔出庭,指控: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甲在柬埔寨、菲律宾等地,受雇佣为“威尼斯人”等境外赌博网站担任网络客服工作,共非法获利4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甲退缴违法所得4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帮助,非法获利4700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甲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退缴违法所得4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永杰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