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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杨芬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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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211刑初22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芬,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永州市东方美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合伙人、总经理,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办事处百万庄2号路8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开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荣,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一部刑诉〔2021〕Z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芬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湘军、检察官助理阳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芬及其辩护人宋开明、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以胡薇(已判决)、柳某(已判决)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分工
2015年4月,胡薇与其弟媳柳某以诈骗为目的成立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薇担任唯托公司总经理,柳某担任唯托公司副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胡薇、柳某为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与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薇为主负责管理。胡薇、柳某在全国各地先后招募200多名骨干人员在上述各部门任职,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1、市场部:负责开拓“市场”,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从事美容产品销售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和美容院,对其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及指导,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并对其进行诈骗。胡薇、柳某为在全国范围内物色更多的诈骗对象,在市场部先后成立“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三个品牌,每个品牌按地域分为南、北片区,每个片区设立一名市场总监和若干名区域经理。三个品牌的性质一样,均负责将被害人诱骗至泰国、马来西亚、阿某,盗用当地国际知名医院的品牌,利用伪造的体检报告,伙同国内聘请的假医学教授,对被害人实施诈骗。
区域经理按地域设立,主要负责服务代理商,在市场总监领导下负责在所辖地区通过代理商联系美容院,再通过美容院在其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具体职责为:(1)对代理商进行海外医疗诈骗业务(以下简称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2)对代理商上报的客户是否符合出团条件进行审核。即在代理商的陪同下,与有意出团客户见面,考察客户情况是否与美容院填写的《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一致,宣传海外医疗的项目,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并要求客户填写《体检预约表》,再次核对两表内容是否一致;(3)将客户名单报给总监最终审核同意出团后,收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送交客服部为出团做准备;(4)客户3人以上时陪同客户出团,对接客户海外的吃住行及劝说洗脑工作,同时对出团代理商、美容院的诈骗行为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5)将每天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通过钉钉软件发到自己的品牌群,进行汇报。
市场总监负责管理和指导下面的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具体职责为:(1)参加胡薇、柳某每个月初组织的唯托公司部门负责人会议,汇报上个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的工作计划;(2)负责对区域经理、代理商进行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业绩考核,对区域经理每天通过钉钉软件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进行点评;(3)组织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举办的招商会,与胡薇、柳某、杨红(已起诉)轮流上台宣传项目品牌、介绍唯托公司与代理商、美容院的分成合作模式,对代理商和美容院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组织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举办名媛会,与胡薇、柳某、杨红、何世新(已起诉)轮流上台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以诱骗更多客户参加海外医疗;(5)在唯托公司内部培训会上与胡薇、柳某、杨红对员工和代理商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传授诈骗的方法和技巧等;(6)对美容院提供的客户能否出团做最后批准;(7)在出团过程中,对区域经理、代理商、美容院的人员进行管理,在胡薇、柳某不出团的情况下,作为出团的负责人;(8)在被害人见诊时,与胡薇、柳某等人轮流冒充乔迎春(已起诉)、何世新等假医学教授的助理,在一旁协助假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同时监督诈骗过程及诈骗赃款流向;(9)负责自己品牌出团后的经验总结;(10)负责成交客户售后及指导。
2、培训部:负责海外医疗诈骗业务的培训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对招聘的新员工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和考试,使其成为区域经理;(2)组织、策划唯托公司内部员工的诈骗业务培训;(3)在招商会上以讲课的方式对代理商、美容院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4)按照胡薇、柳某要求,对市场总监在招商会、名媛会上讲课的PPT课件进行审核及整理。
培训内容:(1)启动系统: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健康的重要性、介绍海外医疗优势及海外医院的权威性;(2)铺垫系统:制定、背诵相应的诈骗话术,诱使被害人接受海外医疗的项目并同意出团;(3)筛客系统:例如选择有钱的消费能力强的客户,不能选择患有癌症等重大疾病的客户;(4)成交系统:如要求出团后做好客户隔离工作,禁止客户之间互相沟通、要求工作人员、代理商和美容店陪同人员在出团过程中冒充客户的身份或者国外医院工作人员的身份,禁止跟客户介绍自己的真实身份,为诈骗营造有利氛围,在见诊之前配合教授分析客户;在见诊中及见诊后配合教授下危机等;(5)售后系统:如要求客服部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话术给被害人进行回某,了解被害人的动态,消除被害人的猜疑,诱骗被害人到国外进行复查,对被害人再次诈骗;(6)解读海外医疗6天5夜的行程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3、客服部:(1)负责服务和监督市场部三个品牌工作;(2)负责收集和保存客户资料;(3)负责将市场部提供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出团确认函、护照等)收集整理后,提供给财务部、票务部、外联部、医疗部,为出团海外医疗做服务工作;(4)在客户治疗回国后,冒充国外医院的工作人员对客户进行回某。
4、外联部:主要负责出团后,所有人员的衣食住行工作。具体职责为:(1)与当地“地接”公司对接,指导和监督地接公司的服务行为;(2)为出团人员接机、送机;(3)为出团人员预订酒店及分房;(4)负责出团人员车辆的安排及分车;(5)健康说明会会议场地的搭建等工作;(6)安排出团人员游玩、娱乐。
5、医疗部:主要负责出团后与国外医院的对接。具体职责为:(1)出团前与国外医院对接,跟客户预约体检;(2)安排客户体检的时间和顺序,体检过程中负责叫号和提供翻译;(3)带客户参观医院并介绍医院的权威性及医疗水平;(4)为健康说明会提供同声翻译;(5)安排教授见诊、客户治疗的房间以及客户见诊的时间和顺序;(6)将客户的英文体检报告翻译成中文,并打印企宣部事先伪造的客户重金属报告(含重金属检测报告、矿物质检测报告、微量元素检测报告);(7)与医院及护士对接,带客户治疗并提供翻译;(8)与国外医院结算客户在国外医院的体检、医疗费用等;(9)回国之前给客户配送口服药,并收集客户联系方式交给客服部供其回某;(10)回国后给客户寄送体检报告、口服药等其他工作。
6、财务部:负责唯托公司的财务工作。具体职责为:(1)唯托公司账户的管理,统计成本和非法收入;(2)核算结算出团成本、费用;(3)核算、发放员工工资福利以及提成;(4)与出团财务人员核对诈骗所得赃款是否进入公司指定账户;(5)与假教授、代理商对接,核对诈骗赃款的分成与结算;(6)与代理商、美容院进行出团名额款的结算;(7)唯托公司其他财务工作。
7、企宣部:主要负责唯托公司的宣传、设计工作。具体职责为:(1)负责市场部三个品牌的宣传(包括制作宣传手册、网络宣传、微信宣传、拍摄宣传片等);(2)设计胡薇、柳某以及唯托公司总监、市场骨干人员、假教授等人员的个人简介和展板;(3)伪造海外医疗客户的重金属体检报告;(4)给海外医疗客户的口服药换包装及制作假的药贴;(5)伪造国外医院的医生工作服、工作牌等;(6)为招商会、名媛会、海外医疗的健康说明会进行舞美设计以及海外医疗行程中的车标、横幅等物料提供。
8、票务部:负责出团人员的签证、机票购买及改签等工作。
9、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新员工的招聘工作、前台工作、员工的考勤工作、人事任免工作、公司物料的管理等工作。
胡薇、柳某为实现上述诈骗犯罪,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美容院作为合作伙伴,在国内聘请多名无业人员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配合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分工如下:
1、合作代理商: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与唯托公司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交纳10-20万元的加盟费;(2)从下属美容院物色诈骗对象提供给唯托公司进行诈骗;(3)以诈骗为目的,在其辖区举办上述招商会和名媛会;(4)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5)对美容院上报的出团客户进行考察及审核;(6)对出团客户进行全程陪同,以多种方式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同时指导、监督美容院陪同人员的行为;(7)在客户存有疑虑的时候,亲自参加体检并以原价2折价格购买“治疗套餐”进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
2、合作美容院: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参加唯托公司、代理商诈骗业务的培训,在自己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将该客户的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填入唯托公司客服部事先制定的《客户分析表》,交给代理商和唯托公司,为对客户实施诈骗提供条件;(2)向唯托公司缴纳上述名额款,对出团客户进行全程一对一的陪同,利用客户对自己的信任,以多种方式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例如,配合其他人员将自己的客户与其他客户进行隔离、全程对客户进行劝说洗脑、将客户的消费能力及治疗需求等思想动态随时反馈给唯托公司和假教授,为诈骗提供条件;(3)客户出团后购买“治疗套餐”缺少资金的情况下,负责帮客户垫付;(4)在客户存有疑虑的时候,亲自参加体检并以原价2折的价格购买“治疗套餐”进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5)回国后负责回某客户,了解客户的动态,消除客户的猜疑,适当时候诱骗客户进行复诊。
3、合作假教授:主要从事下列工作:(1)冒充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在上述名媛会、国外健康说明会上进行讲课,对海外医疗项目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虚假宣传;(2)冒充国外知名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对被害人的体检报告进行恶意解读,虚构病情恐吓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花费巨资购买唯托公司事先策划的各种虚假“治疗套餐”,对身体进行不必要的“虚假治疗”。
二、以胡薇、柳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以胡薇、柳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唯托公司为载体,以诈骗为目的,通过举办招商会、互相推荐等形式,在全国各地寻找代理商,合作举办招商会,由胡薇、柳某、杨红、杨**(已起诉)、何小晶(已起诉)、郑福芳(已起诉)、张家恒(已起诉)等总监以及代理商等宣传海外医疗诈骗模式及利润分成办法,利诱美容院参与合作,从美容院的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
唯托公司组织总监、区域经理等人员对代理商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与代理商共同对美容院的人员进行诈骗业务培训,并要求美容院带客户参加唯托公司与代理商为实施诈骗活动举办的名媛会,由胡薇、柳某、杨红、杨**、何小晶、郑福芳、张家恒等总监伙同何世新以及代理商等人员对海外医疗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美容院则虚构中奖、买产品或充值回赠的理由并配合培训学到的诈骗话术,以免费去泰国、马来西亚、阿联酋旅游和体检为幌子,诱骗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高的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客户同意后,美容院则将该客户的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填入唯托公司客服部事先制定的《客户分析表》交给代理商审核,代理商审核后交给与其对接的区域经理审核,并与区域经理一同去美容院考察客户,核实《客户分析表》信息,进一步对海外医疗项目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加海外医疗,同时要求客户填写唯托公司事先准备好的《体检预约表》,以核实是否与《客户分析表》记载信息一致。区域经理审核同意后,将客户的《客户分析表》、《体检预约表》、护照等资料收集后交客服部,市场总监审批后,客服部则将资料依次发送给财务部审核出团人员及出团经费、发送给票务部预定出团的机票、发送给外联部对接国外的吃住行、发送给医疗部对接国外的医院预约体检。
为提高诈骗成功率,唯托公司要求区域经理在客户达到3人以上时进行带队出团并全程陪同,对美容院和代理商的诈骗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团前,区域经理组织辖区内的代理商召集美容院开会并建立临时微信群,按照培训时的要求交代出团后的注意事项(包括隔离、冒充顾客、协助压单等);要求美容院负责人对客户进行全程一对一的出国陪同,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要求代理商也对客户进行对应陪同,配合唯托公司对客户进行诈骗。
出国后,唯托公司根据之前的策划,组织一个6天5晚的行程,在这期间,唯托公司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胡薇、柳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紧密配合,建立相关微信工作群。其中市场部的区域经理在市场总监的领导下,对其辖区的代理商、美容院以及客户进行全程陪同,做好客户的隔离工作、洗脑劝说工作,同时指导和监督代理商、美容院的工作,代理商和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按照唯托公司的要求对自己的客户进行陪同、隔离、洗脑劝说等式作,美容院的陪同人员还负责将农户的治疗需求、思想动态等信息随时反馈给唯托公司,为诈骗提供条件。
具体流程为:
第1日:外联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机,将客户安排在酒店入住,当晚,胡薇或者柳某、总监组织代理商、美容院、全体出团工作人员召开一个会前会,研究和部署诈骗方案。
第2日:上午,安排客户参加“体检医院”的免费体检(仅为抽血检测及B超),体检完后带客户参观该医院,使客户对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度及医疗水平有一定的了解,为取得客户的信任铺垫;下午(马来西亚为第3日),诱骗客户参加唯托公司事先策划好的健康知识讲座,先由“体检医疗”的“医学教授”(泰国为潘撒等人、马来西亚为陈世标、阿联酋为Markus,上述三人是否具有从医资格不详)身着医院工作服进行讲课,介绍“体检医院”的权威性及特色治疗(泰国为荷尔蒙治疗、马来西亚为干细胞治疗、阿联酋为重金属排毒治疗),等“医学教授”走后,再由唯托公司聘请的乔迎春、何世新(两人均无医生职业资格)等人穿着唯托公司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冒充“体检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给客户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对健康的重要性及自身医学知识进行鼓吹,让客户们对其是“体检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深信不疑。
晚上,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将自己客户听了健康知识讲座后的感受及治疗需求、消费能力、对假教授的好感等信息,反馈给代理商和区域经理,区域经理再反馈给出团负责人,为次日的见诊诈骗提供条件。出团负责人则根据上述反馈的信息以及《客户分析表》记载的信息来安排客户见诊的顺序,把治疗欲望强烈、消费能力高的客户安排在前面见诊,以带动后面客户的消费。
第3日和第4日(马来西亚为第4日和第5日):唯托公司根据事先策划的见诊顺序,诱骗客户到唯托公司在“体检医院”租赁的见诊房间,找乔迎春、何世新等假医学教授进行见诊、解读体检报告的结果。在客户见诊之前,区域经理带着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提前拿着客户的《客户分析表》到见诊房间给乔迎春或者何世新看,告知其该名客户的经济情况及需求点等信息,共同商议确定给客户“下危机”的内容以及诈骗金额等诈骗方案。尔后,由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区域经理、代理商(区域经理、代理商不一定每次都参与陪同)陪同客户进入见诊房间,乔迎春、何世新等人则穿戴着伪造的“体检医院”的工作服及工作牌,冒充该医院的国际知名医学教授,根据前述诈骗方案,对客户的体检结果进行恶意解读,即夸大体检报告中的指标异常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后果、虚构重金属超标的体检结果及危害后果,进而虚构如果客户不进行治疗即将或者必将发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对客户进行恐吓(“下危机”),诱骗客户购买唯托公司事先策划的以荷尔蒙治疗、干细胞治疗、重金属排毒治疗等为幌子的虚假“治疗套餐”,套餐价格从98000元至几百万元不等。客户对应的美容院、代理商陪同人员和区域经理则在会诊前、中、后用各种方式给客户做思想工作,配合“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胡薇、柳某以及市场总监等核心人员,则假扮成“教授助理”,在一旁协助乔迎春、何世新等假医学教授给客户“下危机”压单,促成诈骗的成功,同时指导、监督诈骗的过程及诈骗赃款的流向。客户在经过上述恶意解读和劝说后,大多数均信以为真并深感恐惧,同意购买乔迎春、何世新等假医学教授推荐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唯托公司工作人员则拿着POS机冒充“体检医院”的财务工作人员,诱骗客户刷卡购买所谓的“治疗套餐”接受治疗。如果客户资金不够,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则按照上述分工的要求,负责帮客户垫付剩余资金,回国后再要求客户偿还。另外,为了能让客户打消疑虑,唯托公司以2折的价格要求代理商、美容院的陪同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亲自进行体检和治疗,在客户面前充当“托”的角色,诱骗客户购买“治疗套餐”。
客户刷卡付款后,由唯托公司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领客户进行所谓的“套餐”治疗,治疗方式以输液为主,口服药为辅。输液的药物为营养素、抗氧化剂、生理盐水、维他命等对身体无害的廉价药物(唯托公司实际支付给治疗机构的总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左右),输液治疗时间为2-3个小时。口服药则是唯托公司在泰国曼谷的essence药房以人民币5000元左右/人的价格购买的,然后自己包装并标Morning(早)、Evening(晚)的英文后,以98000元或128000元价格假冒“体检医院”的名义,销售给客户,并告知客户早晚服用。另外,胡薇、柳某从香港以人民币600余元一瓶的价格多次大量购买一种英文名为CirQ-Life(音译:施丽芙)的保健品,由医疗部的工作人员带到国外假冒“体检医院”的口服药,配送给成交额大于128000元的客户。
第5日和第6日:以游玩为主,适当的时候对没有治疗的客户继续诱骗。医疗部的工作人员会把客户的上述口服药送到客户入住的酒店交给客户,告知服用方法并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收集汇总后交给客服部供其回某。
回国后,唯托公司要求代理商和美容院对被害人进行回某及反馈信息,唯托公司客服部的工作人员则根据代理商、美容院反馈的信息,冒充国外“体检医院”工作人员对被害人回某,一方面对被害人是否认识到受骗掌握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诱骗被害人再次出国进行复检。
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与以下“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意见书一致,以下不再表述),以胡薇、柳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唯托公司为载体,纠集杨**、何小晶等200余人(其余人员均另案处理)为内部固定成员,伙同刘某、王利红、蔡辉红(均已判决)等132家代理商的人员(其余代理商人员均另案处理)和陈微(已判决)、被告人杨芬等803家美容院的人员(其余美容院人员均另案处理),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各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和非法所得数额的鉴定期间均为该期间),通过上述诈骗方案,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阿联酋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50971600元,涉及全国26个省。在每笔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中,47%归美容院所有、20%归代理商所有、3%归见诊假教授所有、30%归唯托公司所有,唯托公司所得的赃款用于员工工资福利和提成、诈骗各环节的开销及公司日常开支后,剩余部分归胡薇、柳某所有。截止2017年11月11日,唯托公司账上银行存款余额17636213.39元。
三、被告人杨芬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芬系永州市东方美美容院的总经理及股东,负责店内事务的综合管理。杨芬于2016年代表东方美美容院与湖南今彩生物科技公司以及唯托公司合作“海外医疗项目”,杨芬在明知唯托公司运作的海外医疗是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按照唯托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诈骗对象,并伙同唯托公司、假教授、代理商按照上述方式共同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9人,数额8,739,000元。其中杨芬个人出团1次。
被告人杨芬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芬及其所在美容机构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徐某、欧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害人严某1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杨芬及其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杨芬及其共同作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芬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芬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芬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芬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未持异议。并提出:1、被告人杨芬系涉案美容院的总经理,处于唯托系列案件中的第低层级,其本人直接参与出团仅一次,与其接触的受害人仅蔡某一人,故被告人杨芬在诈骗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杨芬已通过美容院将个人全部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杨芬系初犯、偶犯。综上,鉴于被告人杨芬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杨芬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以胡薇、柳某(均已判决)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及分工
2015年4月,胡薇与其弟媳柳某成立广州唯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托公司),以推广免费境外旅游、境外医疗(以下统称海外医疗)为幌子实施诈骗。胡薇担任总经理,柳某担任副总经理,共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胡薇、柳某为有组织、有规模地实施诈骗,将公司划分为市场和后勤两大板块,市场板块设立市场部、培训部,由柳某为主负责管理;后勤板块设立客服部、外联部、医疗部、财务部、企宣部、票务部、人事行政部,由胡薇为主负责管理。在胡薇的策划下,市场部开发了“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三个海外医疗项目。公司成立后,先后聘请杨**、何小晶、郑福芳、张家恒、邓良晶、杨红、王影、江吉利(均已判决)、鲁凤华等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南、北区总监、区域经理,还聘请无医生资质的乔迎春、何世新(均已判决)冒充境外体检医院教授参与诈骗犯罪,从而形成以海外医疗为幌子,公司化经营方式的诈骗集团组织。
为寻求有足够消费能力的诈骗对象,胡薇、柳某通过举办招商会等形式发展代理商、美容院,以被骗客户消费额的47%归美容院、20%归代理商、3%归见诊教授、30%归唯托公司的分成办法,利诱全国各地代理商、美容院与其合作,从美容院客户中物色诈骗对象。至案发,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发展了刘某、王利红、蔡辉红(均已判决)等132家代理商和陈微(已判决)等803家美容院参加。
在唯托公司的指导下,美容院利用其客户对美容院的信任,以免费旅游和体检为诱饵,诱使经济条件好、消费能力强的客户成为唯托公司筛选的诈骗对象。由美容院事前填写《客户分析表》,掌握客户消费能力、资产状况、家庭成员及职业、身体状况、家族病史等信息,再由区域经理及代理商对客户进行复核考察,筛选出具有足够消费能力又有体检医疗意愿的客户组团至泰国曼谷康民医院、马来西亚吉隆坡太子阁医院、阿联酋迪拜阿尔扎哈拉医院参加所谓“免费体检”,参与“泰浪漫”、“泰太美”、“泰神奇”海外医疗。
在境外体检中,乔迎春、何世新以“赛琳”教授、“何尚”教授的假名字和各种专家身份头衔,冒充不同国家三家不同体检医院国际知名教授,在唯托公司组织召开的健康说明会上以健康知识授课为名对被害人洗脑,骗取被害人信任,再在体检医院冒充体检医院医生对被害人见诊,通过对被害人在将来可能患癌症、重金属指标严重超标等恶意解读体检报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对自身身体状况产生恐惧,最后以实施“下危机”的方式,诱骗被害人接受唯托公司要求乔迎春、何世新向被害人推荐的98000元至3000000元不等的免疫治疗、荷尔蒙治疗、重金属排毒治疗等“健康餐包”医疗项目,骗取被害人钱财。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在胡薇、柳某策划、指挥下,美容院全程一对一陪同,对被害人实施隔离、洗脑劝说、冒充顾客、压单,随时向唯托公司反馈被害人消费意愿及问题。代理商对出团客户全部陪同,指导、监督美容院陪同人员,并以多种方式配合唯托公司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在被害人存有疑虑时,亲自参加体检并以2折的价格定购“健康餐包”进行治疗,诱骗被害人接受“健康餐包”医疗项目。区域经理对3人以上的被害人带队陪同,通过出团前会议、临时微信群对美容院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掌握被害人思想动态及引导乔迎春、何世新根据被害人的消费能力及意愿对“健康餐包”确定不同的价格,以骗取更多钱财。唯托公司企宣部对两名假教授的身份进行虚假包装,在健康说明会上为乔迎春、何世新制作展板进行虚假宣传;制作虚假重金属检测报告,虚构被害人重金属超标事实,供乔迎春、何世新使用;为公司私自购买的保健品设计和更换假药贴,冒充体检医院开具的治疗药。唯托公司医疗部带被害人到乔迎春、何世新见诊时,将伪造的重金属检测报告夹放在客户正常体检报告中,给乔迎春、何世新用于恶意解读;按照公司安排向消费120000元以上的被害人以免费形式配送已经更换药帖的假药;对再次进行体检复查的被害人伪造体检复查报告,通过更改体检数据体现疗效。唯托公司客服部冒充体检医院对客户进行回某,以伪造的体检复查报告数据,向客户宣称疗效,诱使被害人再次进行治疗。唯托公司的财务部、外联部及培训部参与诈骗的后勤保障、培训等环节。
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11日,唯托公司组团出境90次(泰国62次、马来西亚13次、阿联酋15次),诈骗被害人1490人(次),诈骗金额共计650,971,600元。
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芬系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东方美美容会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幸福女神美容养生会所的经营者合伙人、总经理,主要负责店内的人事管理和营销工作。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东方美美容会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幸福女神美容养生会所于2015年下半年通过湖南今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盟成为唯托公司合作的美容机构,为唯托公司特色诈骗对象,参与诈骗犯罪,经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株洲分所司法鉴定,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东方美美容会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幸福女神美容养生会所共计诈骗9人,诈骗数额8739000元,被告人杨芬出团1次,非法所得130余元(其中在被害人严某2被诈骗4678000元的美容机构所得赃款中,被告人杨芬与易丹各私分得865330元)。被告人杨芬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共同作案人易丹退赔了被害人严某1、严某2经济损失865430元,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东方美美容会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幸福女神美容养生会所及周爱君、杨芬等人合计退赔了被害人损失3366350元,其中朱某326650元、严某21333230元、严某1186590元、黎某278000元、蔡某880000元、盛俊瑜139100元、周某46060元、谢某60160元、郭某1165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芬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共同作案人胡薇、柳某、乔迎春、曹特异、唐丽茹、郑瑞清、王影、刘某、何小晶、杨红、陈丽梅、苏卓飞、曾剑鸿、易丹、周爱君、徐某的供述,被害人严某1、黎某、严某2、郭某、蔡某的陈述,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害人严某2、黎某、周某的体检报告,被害人严某1提供的在泰国康民医院体验后的晚宴照片、在马来西亚医院的相关照片,被害人严某1的手机银行交易截图,被害人严某1与刘某的微信聊天截图,提取笔录,共同作案人苏卓飞与微信名为KONG、胡鹏、柳凤、古月月约鸟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体检报告模板,药瓶图片,药贴,宣传海报,辨认笔录,湘建会鉴定(2018)第02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客户出团确认函,医疗检测记录表,客户疗程确认单,检测报告,对账单,客户分析表,被害人蔡某、黎某、严某2、严某1及被告人杨芬的出入境记录,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关于被害人康某的情况说明,共同作案人易丹、周爱君与被告人杨芬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严某1、严某2、朱某、黎某、蔡某、盛某、周某、谢某、郭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2020)湘021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书,株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杨芬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芬伙同共同作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芬参与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芬系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芬及其所在美容机构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赔被害人,对被告人杨芬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芬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芬具有初犯、从犯,坦白,已退缴非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告人杨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芬符合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涉案金额大,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不宜对被告人杨芬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被告人杨芬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杨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杨芬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16日共计羁押14日,折抵刑期14日,即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 红

人民陪审员 刘 峥

人民陪审员 罗 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曾 吉

书 记 员 易金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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