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周某帮助多家公司申请某通信公司021号段的固话线路120余条,犯罪分子则通过技术手段将其转化为网络虚拟电话后,层层加价非法转租,最终交由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远程使用。
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作为电信从业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从业便利违反监管规定,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的通信传输提供实质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8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在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4年内,禁止其从事电信行业相关工作。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吴粲表示,周某的帮助行为直接导致境外电信网络犯罪分子拨打相关犯罪电话的次数达100余万次,涉及10余个省、直辖市,涉及诈骗金额900余万元,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在量刑时予以从重,“结合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检察机关提醒,在当今大数据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更加受到保护,不论在哪个行业哪个岗位,都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切勿因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