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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薪”偷越国境,12名组织者获刑,最高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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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27 21:27:47 | 阅读:244|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件,12名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刘某某、雷某某、杜某某3被告人经他人高薪引诱偷渡前往缅甸,在缅甸勐波的一个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人员从事诈骗活动,其间,刘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两个月,雷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一个多月,杜某某从事诈骗活动两个多月。后雷某某、刘某某先后偷渡回国,杜某某则在曼栋口岸入境回国。

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缅甸通过电话邀请被告人刘某二一起偷渡到缅甸赚钱,在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的缅甸勐波诈骗公司对中国境内人员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十余日,后二人相继离开了诈骗窝点,先后偷渡回国。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从缅甸偷渡回国后,又于同年10月10日乘坐高铁由贵阳到昆明,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至尊国际KTV从事DJ打碟工作。12月10日偷渡回国。

2020年3月,缅甸的“刘哥”让被告人刘某某介绍人偷渡去缅甸,每人10000元的介绍费。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便以去缅甸赚钱为由,组织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一起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被告人刘某某拿了“刘哥”人头费后便安排大家跑路到勐平夜场上班,获利10000余元。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各自从口岸回国。

2019年7月,被告人龙某某、贺某某应他人邀请偷渡缅甸,在勐波的一个诈骗窝点从事诈骗活动几天后,被告人龙某某离开诈骗公司进行赌博,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独自偷渡回国。

2019年8月,被告人雷某某应他人邀请前往缅甸赚钱,从铜仁坐高铁出发经贵阳、昆明,然后转乘小车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在缅甸勐波一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两个月,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独自偷渡回国。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为到缅甸找其男友龙某某,在他人的带领下从铜仁坐高铁出发经贵阳、昆明,然后转乘小车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与龙某某汇合,2019年9月26日,龙某某、石某某一起偷渡回国。

2019年10月,被告人石某一应他人在缅甸的电话邀约跟随被告人龙某某偷渡至缅甸赚钱,2019年10月25日,2名被告人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石某一在缅甸勐波一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人员从事电信诈骗活动10余日。后2名被告人先后偷渡回国。

2020年2月,被告人杨某一、杨某二、龙某二、石某二在他人的高薪诱惑下偷渡去缅甸赚钱,在贺岛、邦康等地诈骗窝点针对中国境内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龙某二、石某二、杨某二从事诈骗活动三个月,杨某一从事诈骗活动一个多月。2020年5月25日至8月10日期间,四人先后偷渡回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他人的指挥下,组织、召集、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和偷越国境3次以上,属于情形严重。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2次)、杜某某、龙某二、杨某二、杨某一、石某二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雷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和偷越国境3次以上,均属于情形严重;被告人杜某某、龙某二、杨某二、杨某一、石某二、龙某某(3次)、石某某、石某一(2次)、贺某某、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形严重,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

判决结果

松桃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刘某某、雷某某、龙某二、杨某二、石某二、杜某某、杨某一、龙某某、石某一、石某某、贺某某、杨某某分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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