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利冠华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0
回复
177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10-23 13:13:32 | 阅读:177|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利冠华,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桂平市西山镇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2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因疫情转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辩护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冠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利冠华、辩护人梁庆树、证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杨军、“王铎”(均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利冠华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赢天下”大厦,以“万豪公司”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杨军、“王铎”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万豪彩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万豪彩票”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充值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
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黄某、吴某、赵宏军等人钱款共计245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4680万元以上。
被告人利冠华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参与犯罪集团,主观上对公司实施“诈赌”不明知,且未参与犯罪集团诈骗活动,仅担任公司后勤和人事,期间“万豪公司”赌资流水达800万元以上,个人获利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利冠华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利冠华退出违法所得85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利冠华的供述,证人徐某1的当庭证言,被害人黄某、吴某、赵宏军等人的陈述,证人雷某、徐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赃票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利冠华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利冠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利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冠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利冠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针对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利冠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周贤华
人民陪审员    杨静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胡文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