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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土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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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16 15:36:07 | 阅读:25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62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土宇,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化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2023年1月16日及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华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土宇犯诈骗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土宇及辩护人陈华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土宇伙同黄云龙、林立特、郑光健、温从开、颜孙兴、章宗鹤、吴联学、陈荣明、金理虎(均已判刑)等人在柬埔寨加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柬埔寨金边、西港两地充任一线诈骗人员,帮助集团骨干分子实施诈骗。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打粉”召集炒股“客户”,通过“炒群”并先以帮助“客户”赚取小额利润诱使“客户”充值投资虚假的股票指数项目,后采用控制涨跌、限制提现、拉黑失联等方式骗取林某、谭某、彭某、俞水荣等人的充值款共计人民币470万余元。被告人陈土宇参与时间为2020年2月至同年10月,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土宇于2022年10月6日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遣返,经隔离后于同年10月1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局被移交给平阳县××局民警,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以赔偿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土宇已构成诈骗罪,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在审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土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陈土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没有异议。辩护人陈华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图宇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土宇及同案人要温从思、张黔粤、林安洁、温从开、吴联学、颜孙兴、金理虎、林立特、郑光健、章宗鹤、陈荣明、黄云龙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林某、谭某、彭某等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移交纪要,谅解书,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出入境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陈土宇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陈土宇供述其因偷渡于2022年10月6日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遣返,后被带去隔离。隔离期满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局人员跟其说其涉嫌诈骗被刑拘上网了,后来就被移交给平阳县××局。在遣返时,其并不知晓自己被刑拘在逃,凭祥市××局人员给其看了刑拘证后才知道的。另有移交纪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明2022年10月7日友谊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接收由越南共和国遣返的被告人陈土宇并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隔离。××民警在信息核对过程中发现其为刑拘在逃人员,依法通知平阳县××局,后平阳县××局民警于2022年10月13日在凭祥市××局接收被告人陈土宇并对其取保候审。综上,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土宇系在隔离过程中被××民警发现其刑拘在逃信息后通知平阳县××局对被告人陈土宇进行了接收,被告人陈土宇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愿,依法不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土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土宇在境外参加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的形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土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同时要求对被告人陈土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土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蓓蕾
人民陪审员    毛加宗
人民陪审员    管福州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林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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