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 发表于 2023-8-31 13:25:45

【案例分析】李某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4刑初49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莲湖检刑诉﹝2022﹞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范某某等71人(已判刑)先后来到他国,加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地公主港市艾皮尔酒店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专门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该诈骗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下设总经理、总监、组长、业务员若干层级,成员之间以“化名”相称,制定有诈骗脚本和话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诈骗:第一步“养号”,业务员用手机登录微信、QQ,以发朋友圈、打游戏、浏览视频、刷步数等方式,保持账号活跃度避免被封禁,同时将微信、QQ账号伪装成股票分析师、助理、股民等身份。第二步“吸粉”,业务员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和QQ群,用伪装成股票分析师、助理的账号给被害人发送、讲解股票知识,推荐股票,另一部分业务员伪装成股民充当“水军”,骗取被害人信任。第三步“诱导”,业务员诱骗被害人观看网络直播平台,由“股票分析师”直播“授课”,进一步诱导被害人投资所谓的“虚拟数字货币”。第四步“杀猪”,当被害人投入足够的资金后,人为操作修改平台K线走势,制造投资亏损的假象,再操作平台崩盘,致使被害人无法登陆平台转出资金,俗称“杀猪盘”。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该诈骗团伙以上述手段,诱导被害人在“KB数字货币平台”注册并购买“CD0”数字货币,先后骗取姜某某姜兴国等5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87.54万元。
2019年8月,刘某某安排范某某等二人负责管理艾皮尔酒店窝点,招募新成员继续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经朱某某(已判刑)介绍,于2019年8月31日到达菲律宾巴拉望省,由李某乙李凡开车接至艾皮尔酒店,后被分到朱某某朱斌烨管理的五个组中的郑占华(已判刑)小组当业务员。经统一培训后,李某按照预先设计的诈骗方案开始“养号”、“吸粉”,再与团伙内其他业务员以股票分析师“陆某某陆铭瑄”、助理“林某某林一诺”及虚假股民的身份在微信群、QQ群中诱骗被害人。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与其他同案人员被抓获。2022年7月13日李某被遣返回国,7月28日其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同案犯朱某某朱斌烨、李某甲李苗、杨某某杨松的供述、辨认笔录、出入境记录、羁押证明、(2021)陕0104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2021)陕01刑终1224号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专门骗取中国境内公民钱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犯罪时间较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又系初犯,综上情节,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二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旭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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