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 发表于 2023-8-16 16:28:11

【案例分析】董玉生、孟祥玉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缅...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2刑初64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玉生,男性,1999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4日被沈阳市机关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19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睿、陈瑶(实习),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祥玉,男性,1990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敏、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晓明,男性,1992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金芷霈、于露涵,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男性,1989年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1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添圣、魏立涛,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勇祥,男性,1999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机关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吉林省公主岭市机关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19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尔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久祺,男性,1989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6月30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7月25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机关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文波,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22)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于斌、马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张鹤在缅甸勐拉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有明确组织分工,分为聊天行骗组、发卡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财务统计组。该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数额巨大。据统计,现已查明被害人23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诈骗行为十分恶劣。
2020年7月,被告人王久祺、张丽丽(另案处理)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王久祺负责将电信诈骗赃款换为现金或者“USDT”数字货币;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晓明与王英男(另案处理)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李晓明负责该电信诈骗团伙账务工作,将该诈骗团伙每日总流水、收支汇总上报。
2020年10月,被告人孟祥玉、被告人李、勾雷(另案处理)、毕强(另案处理)、宋金权(另案处理)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孟祥玉负责支付宝账户中被冻结的电信诈骗赃款解冻工作;被告人李负责与国内跑分团队对接,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2020年11月,被告人董玉生、被告人金勇祥、侯峰(另案处理)、汤君强(另案处理)、徐东吉(另案处理)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董玉生参与聊天诈骗工作,另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金勇祥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2021年2月,张鹤诈骗团伙解散。被告人孟祥玉、金勇祥、李晓明、董玉生、李、王久祺陆续从云南省打洛口岸回国。
1、2021年8月24日,机关机关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集中隔离区接收投案在逃的被告人金勇祥。
2、2021年11月3日,机关机关在云南省打洛口岸接收被告人董玉生。
3、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福馨新城2号3单元203室将被告人李抓获。
4、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农科院家属楼13号1单元401室将被告人李晓明抓获。
5、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都邦君临天下22栋3单元405室将被告人孟祥玉抓获。
6、2022年6月30日,机关机关在黑龙江省双鸭市友谊县百米楼芥末男士理发店内将被告人王久祺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抓捕经过、《617缅北流人员架构图》、《出入境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孟祥玉、金勇祥、董玉生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通过聊天、跑分、解冻、换现、P图等一系列诈骗操作方法,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董玉生当庭认罪。
被告人王久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久祺系从犯,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勇祥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金勇祥系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自愿悔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晓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晓明系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且参与时间较短,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系从犯,坦白,认罪态度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祥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孟祥玉主观恶性较小,收益金额较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玉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董玉生当庭认罪,且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张鹤(另案处理)在缅甸勐拉成立以其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该团伙有明确组织分工,分为聊天行骗组、发卡客服组、换现组、P图组、解冻支付宝技术组、财务统计组。该团伙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据统计,现已查明被害人23人,涉及诈骗金额44万余元,诈骗行为十分恶劣。
2020年7月,被告人王久祺、张丽丽(另案处理)与张鹤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后张鹤成立电信诈骗团伙,王久祺、张丽丽加入。被告人王久祺负责将电信诈骗赃款换为现金或者“USDT”数字货币;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晓明与王英男(另案处理)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李晓明负责该电信诈骗团伙账务工作,将该诈骗团伙每日总流水、收支汇总上报。
2020年10月,被告人孟祥玉、被告人李、勾雷(另案处理)、毕强(另案处理)、宋金权(另案处理)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孟祥玉负责支付宝账户中被冻结的电信诈骗赃款解冻工作;被告人李负责与国内跑分团队对接,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
2020年11月,被告人董玉生、被告人金勇祥、侯峰(另案处理)、汤君强(另案处理)、徐东吉(另案处理)结伙从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拉,加入张鹤电信诈骗团伙。被告人董玉生参与聊天诈骗工作,另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金勇祥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该诈骗团伙转移诈骗犯罪所得赃款。被告人金勇祥在偷渡至缅甸前在国内多次帮助张鹤等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赃款。
2021年2月,张鹤诈骗团伙解散。被告人孟祥玉、金勇祥、李晓明、董玉生、李、王久祺陆续从云南省打洛口岸回国。
1、2021年8月24日,吉林省公主岭市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勐海县打洛集中隔离区接收投案在逃的被告人金勇祥。2022年6月18日,被告人金勇祥被机关机关传唤到案。
2、2021年11月3日,机关机关在云南省打洛口岸接收被告人董玉生。2022年6月18日,被告人董玉生被机关机关传唤到案。
3、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福馨新城2号3单元203室将被告人李抓获。
4、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铁北农科院家属楼13号1单元401室将被告人李晓明抓获。
5、2022年6月19日,机关机关在吉林省公主岭市都邦君临天下22栋3单元405室将被告人孟祥玉抓获。
6、2022年6月30日,机关机关在黑龙江省双鸭市友谊县百米楼芥末男士理发店内将被告人王久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当庭确认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信息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的证言;被电信诈骗被害人相关报案、转账、陈述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偷渡至境外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事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直接参与电信诈骗或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金勇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勇祥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勇祥虽主动回国投案,但在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在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实施诈骗活动的事实,故对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本院结合各被告人参与时间、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各被告人予以量刑。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在电信诈骗团伙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玉生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如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久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董玉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金勇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孟祥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全体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董玉生、孟祥玉、李晓明、李、金勇祥、王久祺与其他同案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叶菁菁
审 判 员 石锐锐
审 判 员 朱晓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贺
书 记 员 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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