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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吴某、张某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豪彩棋牌、天下联盟网赌代理)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皖1623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震,男,1994年5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谷今朝,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俊,男,1993年9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住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静,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锋,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9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14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梦佳,安徽宝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震及其辩护人许飞、谷今朝、被告人张某俊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郭晓静、被告人王某锋及其辩护人(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辩护人)李梦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依托“豪彩”网络博彩平台成立“天下联盟”赌博站点,组织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等人在网上添加他人微信、建立微信群,以发布中奖信息、博彩走势图等方式诱使他人购买博彩,并为他人代买“时时乐”“时时彩”“福彩”等网络博彩进行网上赌博及资金结算,以“吃号”及收取网络博彩平台返利等方式非法牟利。先后收取林某、陈某圣等人用于购买“上海时时乐”“重庆时时彩”等网络博彩的押注资金46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吴某震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张某俊、王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各自被告人具有愿意退赃、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等人在海南省海口市依托“豪彩”网络博彩平台成立“天下联盟”赌博站点,组织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网上添加他人微信、建立微信群,以发布中奖信息、博彩走势图等方式诱使他人购买博彩,并为他人代买“时时乐”“时时彩”“福彩”等网络博彩进行网上赌博及资金结算,以收取网络博彩平台返利(或佣金)等方式非法牟利。同时“天下联盟”利用“时时乐”“时时彩”等设置投注规则、自己坐庄与投注人员赌输赢(“吃号”)等,获取非法利益。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等人明知吴某震等人在网上招揽他人赌博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用于赌博资金结算,并由林某镪、林某帅带领本小组人员为参赌人员押注、“吃号”及赌博资金收转、结算,先后收取吴某军、刘某录、陈某圣、符某、王某辉、胡某强、利辛县居民林某等人用于购买“上海时时乐”“重庆时时彩”等网络博彩的押注资金。林某镪组成员包含陈某婷、林某尧、陈某,收取押注资金320余万元;林某帅组收取押注资金118万余元,合计438万余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吴某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张某俊、王某锋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相关证人林某镪、林某帅、林某尧、陈某婷、陈某、林某、吴某军、刘某录、余某、邢某、秦某辉、王某辉、陈某圣、符某、胡某强、王某辉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的供述与辩解,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自白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成立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接收、流转赌资等,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涉案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对三人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三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前的法律。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2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7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俊、王某锋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吴某震、张某俊、王某锋的手机均发还给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妍
审 判 员  陈洪旭
人民陪审员  孙翠英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朋朋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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