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 发表于 2024-9-7 10:10:46

【案例分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总统娱乐场网赌代理)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渝0103刑初57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24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24〕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总统娱乐场”赌博网站赌博期间,得知为该赌场拉赌客可以获得该赌客充值金额的1%的返点,遂于介绍胡某某、王某某等二名赌客到该网站注册、赌博,二名赌客共计充值人民币43.2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获得赌场返利人民币4300余元。
2024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材料、前科材料、赌博网站网址截图、赌博网站注册信息、赌博网站下线赌客信息等书证,审计报告书,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从犯,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网络赌博网站系由林安发等人经营,居住在本区的居民陈某某等人参与赌博。2023年3月,渝中区公安分局对此涉网络赌博案件予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赌博网站介绍参赌人员并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300元,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王某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430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文康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继亮
书 记 员 王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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