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 发表于 2024-8-31 10:41:20

【案例分析】王某、王某2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万博体育网赌代理)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481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雨,女,1994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2022年4月18日,因赌博被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2年8月30日,因赌博被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逍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杰,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平舞检刑诉[202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雨及其辩护人常逍遥、被告人王某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明知“万博”体育网站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1.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雨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83”,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57540元。
2.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杰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3”,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55652元。
2023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雨主动到舞钢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3年7月19日,被告文王某杰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舞钢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雨、王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某雨、王某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雨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类型不持异议;3.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雨“情节严重”有异议,王某雨的犯罪数额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4.关于新旧法适用,应以发展会员的时间作为犯罪截止时间,目前没有查清会员发展时间是否跨越新旧法,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刑档,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量刑;5.关于量刑情节,王某雨系从犯,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其配偶因涉及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逮捕,家庭困难,无刑事前科,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明知“万博”体育网站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1.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雨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83”,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57540元。
2.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杰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3”,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55652元。
2023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雨主动到舞钢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23年7月19日,被告文王某杰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被舞钢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擘、毕某婷、卢某学、陈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社保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社会危害性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郑州信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平顶山鑫慧旭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雨、王某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雨、王某杰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量刑,王某雨、王某杰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雨主动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王某雨、王某杰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王某雨适用旧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于2017年11月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王某雨实施涉案开设赌场行为的时间为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对王某雨适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雨的违法所得57540元、被告人王某杰的违法所得55652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源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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