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 发表于 2024-5-6 13:18:07

【案例分析】林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建安溪网赌代理)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205刑初55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松,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福建省安溪县。200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3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2年9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9月20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庆吉,福建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林某芬。
公诉机关以海检刑诉〔202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松犯开设赌场罪。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始,被告人林某松为谋取利益,经人介绍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后在该赌博网站中注册二个代理账号,发展黄某新、钟某辉、林某良等参赌人员为下线会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截至2022年9月,被告人林某松共发展83名赌客注册会员账号,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339384.6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36025.3元。
2022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松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扣押手机一部、银行卡十一张。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松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3年1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松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6025.3元。现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银行卡十一张及退缴在案的赃款已随案移送。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松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查明: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松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扣押在案的手机用于登录赌博网站,尾号为3406的某某银行卡、尾号为2465的某某银行卡、尾号为9919的某某银行卡系绑定在赌博网站上的作案银行卡,其余八张银行卡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林某松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松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赌资达人民币2339384.6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松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松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松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松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监管条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以上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6025.3元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尾号为3406的某某银行卡、尾号为2465的某某银行卡、尾号为9919的某某银行卡,均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余八张银行卡,依法发还被告人林某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建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悦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afa888 发表于 2024-5-10 12: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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