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 发表于 2024-3-9 12:41:07

【案例分析】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吉瑞彩代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212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十堰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抓获,后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21年3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8月28日到案,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俏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为“吉瑞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其名下代理账号为网站招募下线会员赌客宋某(已判刑)、金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1万元。经查实,宋某、金某等人在该网站累计充值80余万元。     另查明,宋某为网站招募下线会员赌客竺某某、朱某某、张某等人,下线赌客在网站累计充值170余万元;竺某某(已判刑)为网站招募下线会员赌客朱某某、钟某某、沈某某等人,下线赌客在网站累计充值40余万元。     2023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还认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账户流水、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审计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依照经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新亮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洁   

afa888 发表于 2024-3-9 2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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