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 发表于 2024-3-8 12:24:49

【案例分析】唐某开设赌场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减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5刑更41号
罪犯唐某兵,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高中文化,无业,投劳前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21)湘05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陈江荣、周泽州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彭苗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唐某兵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唐某兵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罪犯身份登记表、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某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臻
审 判 员  周红旆
审 判 员  罗俊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唐艳玲

afa888 发表于 2024-3-9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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