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豪 发表于 2024-1-4 14:08:51

组织7人偷渡至柬埔寨从事电诈,获利超11万元,2人被判刑!

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结一起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被告人岳某、赵某联系境外人员,在境外人员指挥下,介绍、安排他人偷越国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的刑罚,岳某、赵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岳某、赵某的朋友张某、蔡某在柬埔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3年3月双方开始合作,岳某、赵某按照张某、蔡某的要求联系、招募、介绍人员到柬埔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岳某、赵某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并负责安排接送前往柬埔寨的人员到广西南宁指定地点,后由专人对接安排偷渡到柬埔寨。2023年3月、4月,岳某和赵某共介绍、安排七人偷越到柬埔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岳某、赵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非法获利110200元。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询,上述七人均无出入境证件。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将岳某、赵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被告人岳某、赵某联系境外人员,在境外人员指挥下,实施介绍、安排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根据被告人岳某、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岳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岳某因构成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文不做介绍);被告人赵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岳某、赵某未退缴的非法所得110200元,依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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