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 发表于 2023-10-31 22:21:32

把银行卡出借他人 “换”来7个月刑期

电信诈骗到底离我们有多近,造成后果有多严重?10月30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公布了这样一个案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200元好处费,将银行卡出借最终“换”来7个月刑期。王某某是一个普通的打工人,今年3月底的一天,王某某和一个郭姓朋友闲聊时,告诉对方手头紧,有贷款需求,不久之后在郭某某的牵线下,4月2日,王某某坐车到了广东肇庆,4月5日,王某某将银行卡、密码和手机全部提供给来联系的陌生人用于网络支付结算,并配合刷脸操作。该卡当天共入账金额104万元,现已查明电信诈骗被害人石某某、潘某某等人被骗资金41.8万元被转入该卡。近日,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收到法院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法院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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