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豪 发表于 2023-9-24 15:00:25

【案例分析】韦定益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浙0206刑初4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定益,男,2000年4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壮族,中专文化,曾任职涉案H500赌博平台组员,户籍所在地东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3日被宁波市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定益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定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韦定益受雇于境外H500赌博网站、赌博APP平台,任职该赌博平台推广组组员,伙同曹博一、程明(均已判决)等人在菲律宾向中国境内推广、发展赌客至该平台注册并投注。期间,被告人韦定益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定益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定益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韦定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定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徐某、金某、邓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手机截屏图片,侦查实验笔录及侦查实验录像,出入境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身份信息,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同案犯高泽、程明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定益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定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定益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定益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定益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定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建东人民陪审员    王璐淑人民陪审员    乐燕敏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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