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豪 发表于 2023-9-13 15:06:13

【案例分析】耿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DC集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3)鲁0211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2014年12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岛市某某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2022年1月24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2年7月24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胜男,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被告人耿某某经他人介绍在“龙8国际”赌博平台、“乐虎国际”赌博平台(菲律宾DC集团开设的网络赌博网站,主要吸引中国大陆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注册账号并参与赌博,后在该赌博网站客服的宣传下,注册代理账号,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通过为赌博网站发展的会员赚取佣金。耿某某在“龙8国际”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a_gfc888下共有39个下线会员,查实赌客累计充值人民币1410567.78元,耿某某从该赌博网站累计提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00805元。耿某某在“乐虎国际”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a_q7********下共有12个下线会员,查实赌客累计充值人民币173894.98元,耿某某从该赌博网站共计获取佣金人民币两千余元。2021年7月22日,耿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耿某某向青岛市某某局黄岛分局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为跨境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耿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耿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耿某某现实表现较好,本次触犯刑法实属一时糊涂、误入歧途;耿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综上,请求对耿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某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耿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耿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意见,经查,耿某某为跨境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耿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00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耿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被告人耿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亮
人民陪审员  陈德春
人民陪审员  刘金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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